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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分析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SZQH2016003
9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的组成:
9.1.1 商务部分 目录 1) 投标函;
2)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3) 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4)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5)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原件备查); 6) 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原件备查); 7) 投标人基本情况;
8) 产品授权文件以及产品售后质量保证与技术服务保证的销售和技术服务证明; 9) 投标人诚信声明(附企业诚信声明函); 10) 投标人整体实力情况; 11) 近三年同类项目业绩;
12) 本项目组织架构以及主要负责人管理经验和资质; 13) 本项目主要技术及管理人员一览表; 14)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15) 制造商原厂宣传彩页;
16)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9.1.2 技术部分 目录
1) 用户需求书响应文件(按第七章用户需求书逐条响应); 2) 技术保障措施;
3) 所投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先进性; 4) 供货和安装进度计划;
5) “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9.1.3 经济部分 1) 投标报价表; 2) 分类报价明细表;
3) 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原件备查。 9.1.4 唱标信封 1) 投标报价表; 2) 分类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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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文件(含投标文件经济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CD-R光盘或U 盘
装载,其中经济部分需用MS office的excel格式提供。); 4) 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5)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明。
9.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10 投标书格式
10.1 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注明提供的货物、
原产地、数量和价格。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分类报价明细表上写明拟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
总价。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分项总价或投标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2 投标价格表应包括(免税):仪器设备的价款、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
培训、咨询、服务、保险、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
11.3 投标人根据第11.2款作出的价格分项仅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使用。
11.4 除非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类报价明细表上所填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除非
另有规定,非固定的投标报价将被评标委员会拒绝。
11.5 合同项下,买方需要的服务和附带备品、配件所需的费用,如果投标人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评
分时计入投标报价总价。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报价表及分类报价明细表上的价格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投标将予以拒绝。 13
证明投标人的合格性和资格的声明文件
13.1 根据第13.2款规定,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
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声明文件应符合:
1) 若投标人按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制造或生产的,那么投标人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就该
次投标的正式授权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货物; 2)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3.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
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
14.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投标
文件的一部分。
14.2 声明文件应包括分类报价明细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时出具的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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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产品性能的详细说明以及各货物内部详细配置清单;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在保修期结束后持续供应备品备件的能力,以及价格
清单和收费标准;
3) 货物适用的生产国国家检验标准(中文/英文对照,以中文为准),并着重标明与本项目
有关的相应标准;
4) 根据第七篇规定的技术和售后服务的要求,逐条对要求的技术规格和服务进行比较,指出
自己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4 为说明第14.3(4)款的规定,投标人应注意本招标文件在《用户需求书》中所指出的工艺、材
料的标准和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对象应相当于或优胜于《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以使采购人满意。 15
投标有效期 绝。
15.2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
15.3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
书面形式往来。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及项目名称)和五份副本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16.2
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未曾修改的印刷样本除外。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 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字,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和骑缝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日期等”。
电子文件用MS OFFICE制作(其中分类报价明细表必须用MS EXCEL制作),内容包括:由投标人自行制作的与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正本一致的所有文件。电子文件用U盘或C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电报、电传、传真投标概不接受。
唱标信封须单独密封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将在开标日期后90天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标予以拒
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唱标信封” (包括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一份正本(注明投标人名称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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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投标人应先将投标文件(含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经济部分)、唱标信封分别单独密封,再一
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电子文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 17.2 内外密封封装均应:
1) 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名称、
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2) 投标文件已密封但不按前述标志封包不作废标处理,但由此而引起的提前开封或错放责
任由投标人承担。
17.3 如果投标文件的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
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7.4 开标前,由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署进行确认。 18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18.1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第四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招标人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
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履行。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根据第18款规定,招标人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交到的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招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6款和第17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20.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第15款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五、 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招标人在投标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第四篇“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开标, 出
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如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开标现场,所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2 按照第20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
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折扣,评标时才能考虑。
21.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
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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