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2010年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
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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