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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真分析。
第六节 高压开关设备
第五十八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
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
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
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电气主管部门,应掌握35kV及以上电压等
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检修项目。
第七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六十二条 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第六十三条 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
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第六十四条 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第六十五条 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 第六十六条 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
(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
第六十七条 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
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
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
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条 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八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
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的。
第七十三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
第七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
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九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七十六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
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
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七十八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
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七十九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
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八十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节 直 流 电 源
第八十一条 直接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
成。
第八十二条 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 第八十三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八十五条 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一节 照 明 设 备
第八十六条 照明设备包括在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
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
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八十八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官运亨通有关规定,作
好完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八十九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
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的立的电源源供电。
第九十条 在事故照明网格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
明完好有效。
第九十二条 安全照明管理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
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三条 塔、烟囱等高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照明,应符合航
空部门的规定,港口、码头、铁路等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第五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
第一节 总 则
第九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
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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