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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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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18:58:29

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所、变电站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人、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由于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和不同的涉税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恰当进行成本核算和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在制度层面,对于有些事项的处理,也应该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首先,在非产权车位的成本列支方面,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这种做法并不合适。笔者认为,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产品应根据可否销售原则,而不是根据权属原则或者说产“是否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法的规定,准确归集和核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可售而未售的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扣除,待实际销售时准予扣除。

其次,对于产权车位的成本确认方面,要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停车场所的实际情况。防止在后期销售时可能出现收入与成本倒挂的问题,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地下停车场所计税成本的归集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税负的合理公平问题,也便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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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所、变电站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人、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由于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和不同的涉税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恰当进行成本核算和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在制度层面,对于有些事项的处理,也应该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首先,在非产权车位的成本列支方面,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这种做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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