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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普通本科学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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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系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1项或厅(局)级2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三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2项,或厅(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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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1篇,或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先进、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5、主持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科研方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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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

2、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2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3)连续3年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励1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3)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3、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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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3)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80万元(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2篇,或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备学士学位对待。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关于有效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的界定

一、SCI、SSCI、EI、CSSCI四种论文索引文章要有相应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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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凡评审条件中要求作为主要人员和主要贡献者的科研项目参加人员均为前三名有效(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按获奖等级所规定的数额内人数计算)。

六、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1次。 第二十二条 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经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直聘院校可以在本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直聘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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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系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1项或厅(局)级2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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