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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与完善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由于历史的原因而致使已有规范所体现的理念与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存在很多缺陷:申诉听证规定笼统,启动主体多元和再审启动的盲目。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处理好再审程序与立法的指导思想、裁判的既判力、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诉讼效益的关系。理清了这些关系,从设立申诉之诉,再审之诉和限制国家公权力启动再审程序着手,以期对再审程序重新整合完善。
关键词:再审程序;裁判既判力;司法公正;公权力;调解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一、设立申诉之诉
取消申诉听证程序,专门对申诉问题加以解决,即建立进入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 二、确立再审之诉
我国的再审程序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承接在一、二审程序之后的一种非独立的纠错程序。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应适时完成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实现这一转变的根本手段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引进“再审之诉”制度。 (一)再审之诉的标的。既然再审之诉是一种诉讼程序,就必然要求有一定的诉讼标的。对于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大陆法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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