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 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 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 份的行为。24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 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 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 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 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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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 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25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 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原《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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