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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8]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11 【实施日期】2018.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8〕45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5号),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报告。 联系人:刘桂法谢家宣,联系电话:8179217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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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经许可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含外省来山东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法定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按照规定实施资质认可,负责指导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建立安全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标准体系。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 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自治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2 / 4
第二章 安全评价机构
第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和业务范围所需条件。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有关规定的评价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安全评价项目风险分析、评价实施、报告审核、作业文件、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技术支撑等过程和要求,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责任制,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责任制应当覆盖安全评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等机构所有涉及安全评价工作人员,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基本情况、驻外分支机构、评价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设施、设备投入更新机制,加强安全评价人员培训,积极引进人才,开展安全评价技术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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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评价开展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法定安全评价需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的,应当自主委托具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评价资质及评价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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