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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标准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标准号:NY/T 433—2000,
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实施日期:2000-1-1。
NY/T 433—2000,
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和流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17—1998 白砂糖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一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1996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6—1996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1996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1996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1996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9—1996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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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09.36—199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10220—1988 感官分析方法总论
GB/T 10790—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91—1989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143.1—1989 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 折光计法 GB/T 14771—199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1994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6322—199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NY/T 391—2000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 392—2000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1。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见NY/T 391—2000中3.3。 4 要求
4.1 产地环境要求
4.1.1 产地环境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 4.1.2 植物蛋白果实应出自绿色食品产地。
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T 10791—1989中4.1的规定。 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中优级品要求。 4.1.5 乳化剂应符合GB 2760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 泽 性 状 滋味与气味 色泽鲜亮一致,无变色现象 均匀的乳浊状或悬浊状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香气及滋味,不得有异味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振摇均匀后12h内无沉淀、析水,应保持均匀体系 杂 质 稳定性 腹有诗书气自华
4.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项目 蛋白质/(m/V),% ≥ 指标 0.60 8.0 按包装标示规定,负偏差符合国家包装商品计量规定 可溶性固形物(20℃),% ≥ 净含量,mL
4.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卫生要求
项目 指标 黄曲霉毒素B1,μg/L ≤ 氰化物(以杏仁等为原料,以HCN计),(mg/L) ≤ 脲酶试验(以大豆为原料) 铅(Pb)(mg/L) ≤ 5 0.05 阴性 0.04 (0.3) 砷,mg/L ≤ 铜,mg/L ≤ 汞,mg/L ≤ 氟,mg/L ≤ 铬,mg/L≤ 锡,mg/L ≤ 山梨酸,g/L ≤ 苯甲酸,g/L 0.10 1.00 0.01 0.10 0.10 10 0.5 不得检出 腹有诗书气自华
糖精钠,g/L 六六六,mg/L 滴滴涕,mg/L 菌落总数,个/mL ≤ 大肠菌群,MPN/100mL ≤ 致病菌 霉菌和酵母总数,个/mL ≤ a 仅限于以杏仁等为原料的饮料。 b 仅限于以大豆为原料的饮料。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3 不得检出 20 注 1 如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化剂,则其总量不得超过NY/T 392所规定的其中一个限量值最低的乳化剂限量,其他食品添加剂不得检出。2 罐装植物蛋白饮料还应符合商业无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分析按GB/T 10220规定执行。 5.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T 14771规定执行。
5.3 可溶性固形物测定按GB/T 12143.1规定执行。 5.4 氰化物的测定按GB/T 5009.36规定执行。 5.5 脲酶试验按GB 16322—1996附录A执行。 5.6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 5.7 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5.8 铜的测定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5.9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规定执行。 5.10 氟的测定按GB/T 5009.18规定执行。 5.11 铬的测定按GB/T 14962规定执行。 5.12 锡的测定按GB/T 5009.16规定执行。
5.13 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按GB/T 5009.29规定执行。 5.14 糖精钠的测定按GB/T 5009.28规定执行。
5.1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规定执行。 5.16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规定执行。 5.17 净含量用计量检定合格的标示容量相适应的量具量取。 5.18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执行。 5.19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 4789.3规定执行。
5.20 致病菌检验按GB 4789.4、GB 4789.5和GB 4789.10、GB 4789.11规定执行。 5.21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15规定执行。 5.22 商业无菌的检验按GB 4789.26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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