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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南法院检察院招录工作人员专业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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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26 2:47:22

决定是正确的,但以非处分为名而认为不能够提起申诉是错误的,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无论是处分还是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都可以提出申诉。 42.[试题分析]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分析:本题的关键是理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可知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知乙村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C项正确。 43[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分析:本题可直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得出本题的答案是选项A。 44[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分析: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情况比较复杂,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在本题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知只有在选项A的情况下,王某不能以北京市工商局为被告,只能以海淀区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5[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政府采购合同 分析:《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据此,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适用合同法。A选项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的说法是正确的。 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中,政府有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的,政府作为采购人无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B选项关于政府有权直接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法是错误的。

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中补充合同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第一,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第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进行;第三,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是补充合同的前提,不存在例外,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对于补充合同采购金额的限制是错误的。 46[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许可法的期限

分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特别期限。对于一般决定期限以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只要法律、法规另有期限的,依照其规定。即不仅法律规定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同的,应当按照其他法律进行;对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决定期限与《行政许可法》不同的,也应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即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非笼统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因此,A选项中教育局应当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的说法是正确的。 47.[试题分析] 答案:D

考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分析:本题中首先要判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张某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张某属于无照经营,并非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因此,也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而是属于当事人选择救济手段的情形。据此,A选项和B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B选项中关于复议机关的判断也是错误的,工商局在省内实行垂直管理,省级以下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据此,C选项虽然正确判断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但错误判断了行政复议机关,也是错误的。D选项对于起诉的程序条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都作出了正确判断,是正确的。 48[试题分析] 答案:B

考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分析: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申请审查。附带审查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重要内容。对于申请附带审查的条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申请附带审查的方式为一并提出,而不能直接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 对于规章的审查,宪法、组织法以及《立法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审查程序,对此不能申请附带审查。因此,A选项中国税总局的规章不能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规章有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未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等均属于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B选项中涉及判断吉林市政府是否为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吉林市并非省会城市,也不是较大市,无权制定规章。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C选项中,某县人大通过的“计划生育处罚办法”不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人大为权力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权力机关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附带审查,只能是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D选项中,行政法规不属于可以申请附带审查的范围。 49[试题分析]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分析: A项的对决定的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故A项错误。题中的这一收费行政行为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先复议或只能提起复议的行政行为,故应该可以直接就其起诉,故B项正确。而C、D项中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故依题意A项为正确答案。 50[试题分析]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分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根据以上两个规定,A、C、D项中都属于题干中要求的情形,只有B项不属于。故B为正确答案。

二、多选题

51、答案:AC。 52、答案:ABD。 53 、答案:AD。

54、答案:BD。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使他人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若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必须使用暴力,B选项显然不具有这一条件。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致人重伤的情形,应该承担刑事责任。D中丁是过失致人死亡不是故意杀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55、答案:BCD。根据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的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D选项也是正确的。

56、答案:AB。C属于犯罪中止;D属于犯罪预备。

57、答案:ABCD。选项A属于累犯;选项B属于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选项C属于在非法拘禁中有暴力殴打行为;选项D属于挪用救灾物资归个人使用的。这四种情形都是该罪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58、答案:AB。只有单位才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甲某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不构成其他罪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小学校长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个体医生郭某构成医疗事故罪。

59、答案:ABC。索要赌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索要中暴力伤害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欠赌债而绑架他人,以暴力向其本人索要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60、答案:ABCD。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

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据此,宫某和蔡某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蔡某与其夫事前通谋,构成共犯。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的,按照职务侵占罪论处。甲某不属于管理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61 答案:ABC 参照刑事诉讼法24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

62 答案:ABC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 63 答案:ABD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20条,214条 64 答案:AD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

65 答案:AD 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7条,202条,206条

66 答案:AC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7 答案:AB 一般案件的拘役,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应该选AB。但是对于由海关缉私局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海关缉私局及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

68 答案:ABCD 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多选 69.[试题分析] 答案:A、B

考点: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分析:关于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几乎年年考,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而且经常把行政赔偿的范围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混合在一起考查。在本题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知A项正确。B项中由于警察甲的不作为导致乙财物被抢,人身伤残,这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B项正确。C项明显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4款的情况,即此行为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不在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之内,C项错误。至于D项,因其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款的情形,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0.[试题分析] 答案:A、B、C 考点:行政监察

分析:行政监察中复查和复审决定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针对行政处分决定作出,是行政监察机关第一次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所作处理决定,为复查决定。针对行政监察决定作出,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原作出行政监察决定所作处理决定,为复审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不服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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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正确的,但以非处分为名而认为不能够提起申诉是错误的,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无论是处分还是非处分的人事处理决定都可以提出申诉。 42.[试题分析]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 分析:本题的关键是理清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可知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因此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知乙村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申诉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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