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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9、下列属于清末“预备立宪”内容的有(ABCD ) A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B 设立咨议局 C 筹建资政院
D 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0、下列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法》说法错误的有(ABD ) A 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B 取消国会制,设立参政院 C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D 专章列举“国权”与“地方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限 三、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共20分) 1、五过之疵
西周时期关于司法官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即在五种具体情况下枉法裁断,要依法追究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具体为“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2、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其基本精神为“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大致就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3、朝审
明代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与发展。由朱元璋的“会官审录”制度发展而来,后来逐渐形成由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 4、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法官时,采取巡回审判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若干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讼累,其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唐律关于犯罪自首的基本规定。
答:首先,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为自首,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已被揭发,或已被官府查知逃亡后而再投案者,为自新,唐律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其次,不是所有犯罪都适用自首。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不适用自首。
第三,自首虽可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第四,对自首不彻底的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最后,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 2、简述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两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问题;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争论的最终结果是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告终,将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仍然以《暂行章程》附属于新刑律之后,充分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的顽固与保守。 五、材料分析题(30分)
阅读下面三道材料,结合中国法制史所学内容,分析并回答后面的问题。 材料一: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材料二:
既然孔子赋予“礼”以实现社会政治秩序手段的作用,那么,他也在积极寻求在百姓中培养一种知耻感。孔子关心的是“耻”(shame)而非“罪”(guilt),此点意义重大,因为这两个概念类似于礼与法的区分。(郝大维、安乐哲:《通过孔子而思》) 材料三:
(中国)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违反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问题:
1、通过材料一、二,你如何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礼与刑或法的关系?郝大维、安乐哲为什么说孔子关心的是“耻”(shame)而非“罪”(guilt)?(10分)
2、孟德斯鸠所说的“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指的是什么?他为什么说“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10分) 3、通过材料一、二、三,你如何看待中国古代社会的刑罚观念?以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加以说明。(10分)
(答案要点:运用礼与刑的关系,充分阐释中国古代礼主刑辅的思想观念与制度实践,分析中国古代耻感文化的刑罚观念)
模拟试题(四)
一、不定项选择题(以下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的选择项,请将正确的选择项填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全国为“九州”,设“九牧”来管理国家的是( A ) A 夏朝 B 商朝 C 西周 D 秦朝
2、西周时期的过失犯罪称为( A ) A 眚 B 非眚 C 惟终 D 非终
3、西周时期祭祀祖先与鬼神的礼仪制度被称为( A ) A 吉礼 B 凶礼 C 宾礼 D 嘉礼
4、下列属于西周刑法的有( ACD ) A 甫刑 B 汤刑 C 吕刑 D 九刑 5、“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此为西周时期(B ) A “三赦”之法 B “三宥”之法 C “三刺”之法 D “三免”之法
6、西周时期缔结婚姻的原则有(ABCD ) A 一夫一妻制 B 同姓不婚
C 父母之命 D 媒妁之言
7、下列属于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运动的是(CD ) A 仆区之法 B 茆门之法 C 子产铸刑书 D 邓析制竹刑
8、下列属于秦朝司法官吏渎职方面的犯罪的是(ABC ) A “不直”罪 B “纵囚”罪 C “失刑”罪 D “见知故纵”罪
9、秦朝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一系列的规定称为( C ) A 律
B 法律答问 C 封诊式 D 廷行事
10、汉朝的判例称为( D ) A 法律答问 B 封诊式 C 廷行事 D 决事比
11、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是( B ) A 《曹魏律》 B 《泰始律》 C 《北魏律》 D 《北齐律》
12、下列关于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BCD ) A 沿用兄弟均分制
B 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C 遗腹子享有与亲生子同样的继承权 D 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
13、清朝政府专门设立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是(C ) A 大宗正府 B 宣政院 C 理藩院 D 都察院
14、汉朝体现儒家思想影响的刑法适用原则有( AB ) A 上请
B 亲亲得相首匿 C 八议 D 官当
15、下列属于《曹魏律》改革内容的有( AB ) A 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 B “八议”正式入律 C 增加法例篇 D 创建十二篇篇目
16、下列属于唐律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的有(ABCD ) A 七出 B 三不去 C 义绝 D 和离
17、下列属于宋朝创设的刑罚制度的有( ACD ) A 折杖法
B 加役流 C 刺配刑 D 凌迟法定刑
18、下列属于元朝刑罚制度的有(ABC ) A 复活肉刑 B 采用凌迟死刑
C 笞杖刑以七为尾数 D 充军刑
19、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朝代有(CD ) A 宋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20、下列属于清末司法改革内容的有(ABCD) A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B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C 设总检察厅独立行使检察权 D 改革监狱管理制度
二、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共20分) 1、五听
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大致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瞀然。” 2、亲亲得相首匿
汉律在儒家“父子相隐”的思想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定罪量刑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汉宣帝颁布诏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3、《唐六典》
唐玄宗年间编纂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仿效《周礼》制六典,定六典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历时十余年,到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编纂完毕,成为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 4、充军
宋元时期出现,明代正式确立的刑种。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的刑种。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与附近五等,刑期分终身(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与永远(本人死后子孙后代接替而继续充军)两种。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的重要表现。 答:(1)“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西晋《泰始律》首次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所谓“五服”,即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2)“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凡犯其中之一者,一律从重处罚,不得享用赦免、减刑或其他任何法律特权。 (3)“八议”制度入律。曹魏政权以周礼的“八辟”之法为蓝本,将“八议”制度首次写入律典,标志着官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规定,上述八种人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赦免处理。 (4)“官当”制度的出现。所谓“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后来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并折当刑罚。西晋已有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规定,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制度,南朝陈代的“官当”制度更为系统完备。
(5)九品中正制的创立。曹魏时期创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相继沿用。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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