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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是不是真或F是否为真,以及F是否真的是论辩中的行为后果这个问题上,可以引入一个理论论辩(theoreticaldiscussion)。规则R也能成为论辩的对象。规则R首先可以通过举出另一规则(R’)或关于这一规则后果的主张(Fr)证立:
(4.3)Fr R’ R
其次,为证立这一规则,可以提出包含必须被满足的条件(T’)的另一规则(R’): (4.4) T’ R’ R
(4.3)和(4.4)也是基本形式(4)的下位型式。
不仅在相同形式的证立过程中,而且在不同形式的证立过程中,不同的规则都能产生不同的、互不相容的结果。在这些情况下,就必须决定哪一种证立论述优先。为证立上述决定而引出的规则被称为优先规则(PriorityRule)。 一些优先规则规定,某些规则在一切条件下应比其他规则优位: (4.5)RiPRK和R’iPR’K
而另一些优先规则则规定,某些规则只能在特定条件(C)下才比其他规则优位:
(4.6)(RiPRK)C和(R’iPR’K)C
相应地,优先规则则通过论述型式(4.3)和(4.4)加以证立。
因为论述型式不规定证立的内容,所以用有三个证立规则对其加以补充: (5.1.1)任何提出规范性陈述的人,必须当假设其置身于当事人之处境时,也能接受此命题所预设之规则所造成之利益变动的结果。
(5.1.2)任何规则造成对任何人利益变动的结果必须能为所有人接受。 (5.1.3)任何规则必须公开,且具有普遍能教导性。
第一个规则立基于黑尔的规定性原则(principleofprescriptivity)。第二个规则立基于哈贝马斯的可普遍化原则,它是指只有当所有参加人同意时才有可能在理想论辩情景下出现对规范的共识(见第6.2节,在这一节里,我们讨论过哈贝马斯的可普遍化原则的概念)。第三个规则立基于拜尔的普遍能教导性(universalteachability)原则。拜尔(1958)认为,如果规则指向每个人,那它们应该是普遍能教导的,并不能是道义不可能的。道义不可能的例子如:“只说那些你不相信是真实的事情”。
这三个证立规则并不能保证理性共识的达成。虽然这样的保证不可能,但有
一些规则增强了理性共识的可能性。与洛伦岑、施韦默尔(1973)及哈贝马斯(1973a)所称的批判生成(criticalgenesis)有关的一些规则,检验了在构建道德规则体系过程中是否履行了理想论辩情景的条件。第一个这样的规则是: (5.2.1)论辩者的道德信念所依据的道德规则,必须能经得起批判的、历史创生的检验。当下述情形之一出现时,该道德规则即无法经得起这样的检验: (a)当该道德规则原先虽然经过理性之证立,但现在已失去其证立之基础,或 (b)当该道德规则原先即未经过理性之证立,现在也未有充分的、新的证立基础。
规范的社会-历史生成史的检验,应通过规范性观点之个人生成史检验来补充:
(5.2.2)论辩者的道德信念所依据的道德规则,必须能经得起个人发生史的检验。当某一规则的采用仅仅根据某些无法证立的社会化条件时,该规则即无法经得起这样的检验。
阿列克西承认,在他的理论中,到底什么是“无法证立的社会化条件”还悬而未决。他注意到,假如社会化条件使所有相关的个人都不愿意或不可能参与论辩,那它们肯定无法得以证立。
最后一个证立规则要求实践论辩必须产生在实践中可以实现的结果: (5.3)必须考虑事实上所形成的可实现界限。
过渡规则使得在实践论辩中随时转向其他的论辩形式成为可能,以担保系争的事实问题(尤其是后果的预测)、语言问题(特别是沟通问题)以及实践论辩自身所涉及的问题得以解决:
(6.1)任何论辩者在任何时候都可转入理论(经验的)论辩。 (6.2)任何论辩者在任何时候都可转入语言分析的论辩。 (6.3)任何论辩者在任何时候都可提出论辩-理论的论辩。
理论(经验的)论辩试图解决事实问题,尤其是关于后果的预测问题。语言分析论辩试图解决语言问题,尤其是沟通的问题。论辩-理论的论辩则要回答有关实践论辩自身的问题。
普遍实践论辩的规则并不保证在每个问题上都能达成合意或每一个达成的合意都是终局性的、不可撤销的。原因之一是理性规则(2.1-2.3)仅能部分地实现。第二个原因是论述的步骤并非都已确定。第三个原因是每一论述都要产生历史给定的、并因此可改变的规范性前见。
然而,该如何采纳或排除某些论辩结果呢?一些规则规定某些规范性陈述为“论辩之必须”,而一些规则则将某些规范性陈述作为“论辩之不能”彻底排除。例如,通过对人施加奴隶的法律地位来完全排除某些人参加论辩的情况,就是一种论辩不能的结果。
已有批评者指出,阿列克西理论的缺陷之一是它不能保证获得一个最终结果。阿列克西则认为不保证结果的唯一性的事实恰是他理论的一个优势。为回应批评者,阿列克西(1991)注意到将参与人在理想论辩情景下交往的理想论辩和缺少这种情景的现实论辩区分开来。在理想论辩中,解决实践问题没有时间限制和影响参与人的其他限制。语言用法非常清晰、参与人在事实问题上占有充分的信息、参与人能够并且准备交换角色,也是理想论辩的显著特征。在实践问题的现实论辩中,却常常有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过,在现实论辩中,参与人要提出有关正确性的主张(不考虑唯一正确答案是否可能的问题)。否则,其证立就无意义。
通常,由于实践问题不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所以遵守普遍实践论辩规则的实践论辩会产生两个不相容的规范性陈述N和非N。这种情况发生在N和非N依据两种不同的价值体系得以证立的时候。只要支持N和支持非N的参与人的证立没有矛盾,就有可能出现这种后果。对不相容性加以禁止并不保证排除了不同论辩者不相容的价值体系。它仅仅意味着,当有人(依据对不相容的禁令)辩说有唯一一个正确答案时,他混淆了真理与从某一特定价值体系证明某事是可以接受的可能性。
尽管这些规则不保证获得唯一一个正确的结果,但这个理论对评价现实论辩并不是无用。因为这些规则构成了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论辩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工具,所以,它们可以阻止不理性的行为。 8.2.2 实践合理性原则
普遍实践论辩理论区别了三种层次上的合理性。第一个层次上,提出了实践合理性的一般观点。在第二个层次上,通过实践合理性的原则,这一模糊的观点得到了更精确的解释。第三个层次上,相对模糊和常常相互矛盾的原则被规定和整合进一个规则体系之中。
普遍实践论辩的理论建立在第二个层次所提出的六大原则上:连贯性、效率性、可检验性、融贯性、可普遍化以及真诚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前面一节所讨论的规则的基础。这些原则与那些规则不是对应的。一个原则可以支持几个规则。同样地,一个规则也可以被几个原则支持。
提出无矛盾要求的第一个规则(1.1)建立在连贯性原则基础上。第三个规则(1.3和1.3’)要求论辩者使用他们一直以相同的方式使用的表达,也属于这种情况。论述类型(4.5)和(4.6)是用于解决规则和原则之间的冲突,它也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反映。连贯性原则还支持连结实践论辩和分析论辩(6.2)的第三个过渡规则的一个向度。
效率性原则规制着交往经济。对日常用法的要求(1.4)提高了交往的效率。其他一些因素也满足于同样的目的:为每一主张提供证立的先前义务(2),关于
证明责任的部分规则(3.2)-(3.4)以及关于分析和论辩理论的论辩的过渡规则(6.2)、(6.3)。(4.2)、(4.3)这两种论述类型也与效率因素有关(它们的主要意义在于连贯性方面)。
可检验性原则在三组规则中得以详细阐述。首先,它在要求连贯和日常用法的规则(1.3)、(1.3’)、(1.4),关于分析论辩以有利于语言清晰的过渡规则(6.2)以及论述形式(4.1)-(4.6)中都发挥作用。其次,是在有关参与权利和论证权利的规则(2.1)-(2.3)和论证负担规则(2)、(3.1)、(3.2)、(3.4)中也有作用。第三,它在扩展论证范围、角色交换规则(5.1.1)、有关规范性说服之创生的监督规则(5.2.1)、(5.2.2)和关于经验论辩的过渡规则(6.1)中发生作用。 融贯性原则要求语辞和理论的联系应该尽可能地融贯一致。在这种意义上,在受融贯原则指导的规则有合理性规则(2)、(2.1)、(2.3),以及有关证据责任的规则(3.1)、(3.2)、(3.4)。下列规则要求受论证影响的对象应有控制地展开:角色交换规则(5.1.1)、有关规范性说服的历史-社会生成史和个人-心理生成史的检验规则(5.2.1)、(5.2.2)和监督经验论辩的过渡规则(6.1)。当把这些程序规则说成受融贯性原则指导时,这意味着它们促进了论述的融贯性。 可普遍化原则有三个向度。第一个向度关系到形式正义的原则,它在规则(1.3)和(1.3’)中有所体现。第二个向度涉及平等原则,在有关参与和论辩的平等权(2.1)、(2.2)以及在不平等待遇的情况下强加论证负担的规则(3.1)中得以反映。这一向度是可普遍化理论的另外三个变式的基础:角色交换规则(5.1.1)、共识原则(5.1.2)和公开规则(5.1.3)。
真诚原则适用于真诚规则(1.2)和要求免于压制的自由的规则(2.3)。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确保人们期望的利益和谐的基础是通过个体参与者利益的适当阐释建立的。
8.2.3 论辩规则的证立
普遍实践论辩理论是形成商谈合理性标准的规范性理论。为检验此一理论的适宜性,有必要证立这些规则。(这里)有四种可能的证立方式,每一种都有其优劣之处。技术的证立方式表明论辩规则是到达某一目的的方法,其不足之处是必须接着证立其预设的目的。经验的证立方式表明了这些规则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事实上为人们所遵守,缺点在于它把实际上的论证实践(不一定是理性的)当作了合理性标准。在定义性的证立方式中,规则体系并没有得到证立,而只是提出了一套界定讨论规范性陈述的语言游戏规则体系,其缺陷是没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可用来支持这套规则体系,而仅仅是说明和呈现。普遍语用学的证立方式表明了某种规则的有效性使某种语言行为成为可能,它有在实践中无法实现的缺陷。即便如此,阿列克西仍认为这四种证立方式中有益因素的结合提供了证立普遍理性实践论辩理论中的规则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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