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 图文
四、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
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 (二)不利方面
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 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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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
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 五、风险控制
(一)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
(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延伸阅读 银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现状及策略分析 一、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困难的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明显,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叠加,信用风险突出,银行业面临的经营形势十分严峻,与之相应的是,不良贷款的快速和大幅上升,银行有被动成为“房东”的趋势,手中掌握的抵押物也越来越多,但抵押物的处置与执行却进展缓慢,有些抵押物明明产权清晰、状况良好也很难处置,迫不得已,只有通过资产转让或核销方式来化解不良贷款,银行的正常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营业利润也受到了较大侵蚀。目前,抵押物执行中遇到的障碍主要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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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人、借款人失联或不配合,人为拉长了抵押物处置时间
当抵押贷款逾期且催收进展缓慢、银行迫不得已进行诉讼并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配合,或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阻碍司法执行,拖延抵押物的处置,如:拒绝签收法院相关文书,导致银行在处置环节需要进行公告,或者,不断向法院提出异议或上诉来拖延处置时间,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效率。据了解,此类情况比较普遍,占执行困难案件的比例近40%. 2.抵押物非贷款银行首封,需要首封法院推动才能进行司法拍卖,使得银行在后期的司法拍卖中较为被动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抵押物往往被多家执法机构查封,如果抵押物被他人首封,抵押银行即使抵押手续完备也不能独立推动司法拍卖,商业银行对此反响不断。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对首封法院怠于启动拍卖的情况作了推动,发布了《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同一财产被多个法院查封,而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具体措施在基层法院还未落地或者执行不到位,大量抵押物均由于贷款银行非首封而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此外,个别债务人为了在后期处置中掌握一定的谈判权,在风险暴露前就采取措施对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进行恶意查封。如某客户自身经营不佳,自知银行贷款难以到期归还,抵押人就通过民间借贷债权人对银行抵押物先行查封,导致银行处置推动困难,并以此要挟,在后期与银行的谈判中要求对利息甚至部分本金进行减免。
3.抵押物土地、房产被分开抵押,需与其他抵押权人合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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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部分地区抵押不够规范,一些借款人在取得土地证后将土地抵押给甲银行,用甲银行的贷款进行项目建设,待项目建成后,又将办妥产权证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再次在乙银行办理贷款,一旦借款人发生风险,无论是甲银行或是乙银行都将无法单独处置抵押物。我们就曾碰到过此类情况,某贷款人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为整个厂区土地中的一部分,其与厂区其他土地(其他债权人的抵押物)相连,较难分割处理;也曾碰到过某客户的抵押物由于之前企业生产需要,地下铺设了大量管道,而管道又抵押给了其他债权人,导致了单靠银行一家无法推动处置的情况。
4.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地方政府的阻力
现阶段,企业大多与地方政府关系千丝万缕,出于种种目的,一些地方政府会对银行处置抵押物设置障碍。如某企业抵押贷款产生不良,迟迟不还,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借款人住所地的区政府却正式发函至法院,声称该企业债务众多,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要求对该企业诉讼案件进行集中、整体处理(实质是抵制该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最终还得到了当地法院的认可。
5.抵押物拍卖变现时,法院对银行受偿范围进行了限定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受偿范围仅限于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债权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江苏省高院公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将担保范围限定在抵押权登记簿登记的范围内,银行贷款的利息和费用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某客户,抵押登记时债权金额仅登记了本金500万元,判决中法院认定银行仅能就该500万本金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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