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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时间和方式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时间和方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布,不另作收到确认。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布。如果修改
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招标人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 商务标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报价一览表;
(5)投标保证金汇票复印件和综合保证金汇票复印件;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有)。 资信标包括强制性资审资料和参考性审查资料: 强制性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1)资质条件:见附录1; (2)财务要求:见附录2; (3)船机设备要求:见附录3; (4)其他要求:见附录4。 参考性审查资料:
(1)公司净资产显示文件(如属联合体,提交牵头人方),以2014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2)公司授信额度证明文件(如属联合体,提交牵头人方),并按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中表6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投资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如属联合体,其中一方具备即可),并按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中表7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吹填造地施工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如属联合体,其中一方具备即可),并按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中表8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公司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如属联合体,提交各方),并按第六章资格审查资料中表9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技术标包括下列内容:
(1)自有船机设备情况及投入计划 (2)融资方案 (3)工程建设方案 (4)组织机构
以上投标文件中涉及证明文件的须提供原件备查。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报价说明”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报价说明”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及前附表。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招标人最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金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给予退还。
3.4.3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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