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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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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占制度存在的宗旨就是实现物的有效利用,但是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人的理性和节制为前提。先占的对象为无主动产,无主动产的存在,使得该物无法处于特定所有权人控制之下,常日闲置,造成物的浪费,给社会财产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使无主物无法发挥其效用,无法带给社会相应的收益。社会总收益的不增长实为消极减少,不利于社会效益。当下,国家理应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应循环利用。先占正适应于这一目的,先占人将无主动产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变为其所有的财产,由其对该物进行处置、利用,物尽其用,节约了社会资源。

第二,适用先占制度是明确物权之归属和解决物权纠纷的必要。梅因12认为:先占的真正基础并不在于对“财产权”制度出于天生的偏爱,而在于对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而发生的一种推定,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在他的观点中,先占是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来使得世界中无主物件变成私人财物,所以,先占制度的主要目的价值还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先占制度的明确适用可以稳定现有的占有状态,从而稳定先占人对无主物的有效控制,明确拾得人与无主物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无主物归属的纠纷问题。

第三,明确适用先占制度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与世界民法制度接轨的必要。纵观世界各国民法范围内,绝大多数都建立了先占制度,虽然对于先占制度的内容存在差异,但是对于先占制度是构成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这一精神已经达成共识。如果我国再不明确适用先占制度,势必会与世界法律相脱节,会脱离世界共识之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对于物的争夺异常激烈,尤其是在现今社会竞争已经进行到白热化的程度,如果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无主物占有认定上发生纠纷,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支持,势必会使得国家利益或国民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无主物的相关制度无论是中国历代立法例还是外国立法体系中都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先占制度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对无主物的相关规定,在中国甚至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资源日益稀缺,因为无主物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 规定无主物先占制度,反而是规定某些特殊的无主物如文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立法直接表明了国家主体地位优势,更体现了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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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著[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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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严重不对等,这一立法意图落后于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精神。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除去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特殊无主物之外,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无主物不能适用先占制度。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无主物先占制度,但是无主物先占制度在我国适用确是无可厚非的。

四、 结论

今年九月份江西修水县又有一个农民发现并挖掘出了巨型乌木,据估计价值上亿,而这次乌木的归属又陷入了争议之中。由于乌木巨大的价值,其归属问题也将引起更多的关注。如果能够合理地解决乌木的物权归属问题不失为物权法学界的一项进步。

笔者认为解决乌木归属问题的关键有二:其一,明确乌木的性质。乌木到底是埋藏物、天然孳息、文物还是一般的无主物?由于看待问题的视角和所处立场的不同,学者们都各持己见,但是结合乌木的定义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乌木的性质是一种纯粹的无主物,即是拾得人首次发现的处于自由状态的天然物。

其二,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未规定先占原则可以说是我国民法立法历程中的一项重大的缺漏,基本上算是各国立法上的一个异类,当然不排除与当时立法时的国情有关,但是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来看,无主物先占制度在我国有适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由于无主物先占原则理论渊源的深厚和我国社会习惯上的默认,在我国当前实际生活中适用无主物先占制度是无可厚非的。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还是最近江西修水县的乌木都应该归属于拾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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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致谢语

历时将近一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可以说这是我大学三年中写得最认真的一篇论文。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各种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薛夷风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在内容和排版方面都给我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我的朋友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教会我用万律来查资料。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 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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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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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8] 王建平.乌木所有权的归属规则与物权立法的制度缺失 [J].当代法学.2013.01. [9] 张晓阳:“浅析天价乌木之法律归属” [J].法制与社会.2013.05. [10] 当代世界主要物权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1]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精编·物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12]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3]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4]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5] 匿名.四川彭州七根乌木引发“民告官”案专家详解“天价乌木案”三大庭审焦点[EB/OL].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2-12/06/content_4031587.htm?node=20736,2012-12-06.

[16] 匿名.彭州天价乌木案二审今日宣判[EB/OL].

http://politics.scdaily.cn/shms/content/2013-06/15/content_5424478.htm?node=47252013-06-15.

[17] 匿名.江西发现疑似价值数亿元乌木 政府派人日夜看守[EB/OL].

http://yx.iqilu.com/2013/0916/1667753.shtml,2013-09-16.

[18] 匿名.江西修水“乌木”之争:树归政府 挖掘人获7.5万元[EB/OL].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10/14/30297213_0.shtml,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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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天价乌木的物权归属 占制度存在的宗旨就是实现物的有效利用,但是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以人的理性和节制为前提。先占的对象为无主动产,无主动产的存在,使得该物无法处于特定所有权人控制之下,常日闲置,造成物的浪费,给社会财产带来损失。另一方面,也使无主物无法发挥其效用,无法带给社会相应的收益。社会总收益的不增长实为消极减少,不利于社会效益。当下,国家理应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对资源应循环利用。先占正适应于这一目的,先占人将无主动产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占有,变为其所有的财产,由其对该物进行处置、利用,物尽其用,节约了社会资源。 第二,适用先占制度是明确物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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