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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此发现纳税违法人,从一开始就发现问题所在,提高税务违法行为人的查处率。美国联邦税务局还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检查系统,这套检查系统包含了银行、企业和货币使用者的资金流动信息,一旦出现高额(目前美国使用1万美金)资金流,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填写纳税表格,否则储存的信息就会检测到相关税务违法行为,并为执法人员提供证据,进行处罚。在这样严密的机制下,民众想要偷税漏税很难实际实施,保障了政府的税收收入。
在具有相关机制的同时,需要法律法规来保证该机制的正常运行。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相关判例,已形成比较完成的法律体系,辅之与发达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制度。美国法律规定,银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相关资料不能对税务部门保密,税务部门可以查看纳税人的相关资金信息,并具有执法权,从机构权力上保证了税务部门的权威。因此,美国人民不仅具有很强的信用意识,而且在严密的经济监控之下,一旦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的社会生活将会寸步难行,这也促使美国的税务监管的有效实施。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在税源监控上,一方面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利用其他组织信息提高纳税人资金信息监控和权威的税务机构、严密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美国人民很强的信用意识,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良好的税务监管系统,有效减少了民众的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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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澳大利亚的大企业税源监控经验
澳大利亚税务局的信息化税收征管水平较为高超,以E-tax系统为基础,依托风险管理系统、审计支持系统、欠税处理系统、遵从情报系统和报告系统等,建立了健全的信息化征管体系。
大企业税源管理在澳大利亚又被称为“复杂监控”,有专门设立的管理机构对其实施重点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为大企业量身定做优质的纳税咨询、风险评估服务,相应的,也要求大企业必须准确提供税源信息,实施更严格的监控标准。税务机关每年派出高级官员到排名靠前的大企业进行经营和税收方面的沟通交流,同时定期邀请行业专家、经济学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提高官员对大企业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的认知,从而增强税源管理能力。对跨国大企业,更是双管齐下,对海内外的资金收入和经营贸易都实施严格监控,一旦发现偷税避税行为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有一系列制度做支撑基础,例如统一税务号码制度和信息服务体系等。统一税务号码制度要求每个纳税人获取一个固定、唯一的税务号码,办理各项涉税业务需提供该税务号码,大大提高涉税信息的采集效率;信息服务体系不仅涵盖了税务、保险、金融、法庭、行政等各个领域,也提供电话、互联网、文字出版物等多种信息获取渠道,甚至囊括了包括中文在内的多种语言以方便纳税人获取信息。此外,专业的数据处理、审计、财务服务等系统也丰富了澳大利亚的征管体系,为大企业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也更好地将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管理相衔接,为据实纳税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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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的不足
尽管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势头良好,阶段性成果捷报频传,我们仍应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大企业信息化税收管理普遍存在重操作、轻管理、轻数据建设和应用等问题,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应用仍不成熟,智能化计算机处理和分析能力相对较弱,难以满足大企业的纳税需求。具体说来,我国针对大企业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1. 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各自为政现象较为普遍,难以相互协调,缺乏统一性,造成浅层工作过剩而深层挖掘严重不足。 (1) 组织机构冗杂
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四级垂直管理的“金字塔”式职能导向型结构,导致管理层级较多,信息传达不畅通,上传下达流程复杂,影响建设效率。此外,我国现行的是国地税分设,地税与国税的分离难免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分立,尽管金税三期的上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自为政的问题,但仍难以形成一体化管理。 (2) 金税三期尚不成熟
由于上线时间不长,金税三期系统仍处于完善改良阶段,只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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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部分功能,且系统的使用受到征管机构改革不同步、基础数据缺失等因素制约,导致金税三期系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与征管业务不匹配、稳定性不足等问题,如出现系统登陆不上、操作页面不响应、流程说明不明确等现象,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2. 信息化网络建设不健全
仅仅是税务系统的信息共享还远远不够。我国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阻碍当前税收信息化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因素,特别是大企业纳税人往往同时涉及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多个部门,信息网络的不畅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源的监控和征收。各部门之间的系统封闭、系统不兼容等问题,造成严重的“信息孤岛”,税务机关无权查询企业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不但会使得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大打折扣,还会使某些新税种面临难以开征的尴尬局面。
3. 数据采集及应用质量不高
数据采集是税务机关征税的依据和基础,也是信息化建设最基础的部分。然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数据采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一方面,税务机关用于分析和计税的原始数据大部分来源于纳税人的自主报送,囿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及一些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存在税收不遵从行为等,使得数据分析工作受到局限,无法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深层税收服务。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纳税人和基层税收人员等信息录入人员在录入第一手数据时难免会产生失误,在校验程序不够严密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数据的失效,影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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