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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及补充规定
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
目 录
1.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2
2.关于《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 置办法》的补充规定(之一)………………14
3.关于《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房屋腾退安 置办法》的补充规定(之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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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房屋腾退安置办法
(2003年1月7日平房乡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善农(居)民居住条件,彻底改变平房乡整体环境,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0]20号)及《朝阳区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朝政发[2002]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屋腾退、定向安置”的原则,结合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改造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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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我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腾退的私有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腾退人予以安置及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腾退必须符合平房乡乡域规划,有利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
第四条 为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由乡党委、乡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平房乡绿化隔离地区腾退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腾退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能,接受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被腾退房屋的所有权人;腾退执行人是指“腾退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腾退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给予安置,被腾退人必须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腾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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