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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库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工程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我库所有的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中央投资项目及自有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条 由我库指定的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配合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项目管理人员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我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复核工程预算。
(三)审核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四)复核工程竣工决算,为库领导提供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结论依据。
复核后的工程预算审核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核
第三条 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必须编制工程(概)预算。投资概
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按照《广西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储粮桂[2016]11号)文件精神办理。投资概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投资项目由我库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预算。所有预算均需要由我库项目管理员进行复核,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讨论过程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第四条 工程预算必须完整齐全,预算书必须有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预算、单位工程预算、其他工程和费用预算、主要材料分析表及补充单价表等。
第五条 工程预算的依据:
(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或有关会议纪要、领导批示)。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方案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凡出现预算超概算或工程实施超概算情况应报分公司审批。
第七条 工程预算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否则增加投资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定需要更改的,按《广西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工程结算审核
第八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西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工程竣工资料主要包括: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后竣工图及施工总结、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报告、设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
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则按《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及《广西分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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