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一 矿产资源法修改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有人认为:既然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切矿产勘查的新发现自然应当归国家所有。给探矿者以优先权就已经很不错了。
我认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所有权是用来为大多数人民谋利益的。发展是硬道理。如果现有的法规不能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矿产勘查、矿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说明这个国家的所有权并没有用好。
事实上,除中国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这些国家,探矿者在合法登记的区块内一旦发现了矿床,就依法获得了采矿权。因此人们找矿的积极性很高。涌现了大批找矿个体户。他们不化国家一分钱,却做出了大量重大发现。国家所有与“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统一并不矛盾。
二, 如果一个人运气好,发现了大矿,大量国家的财富岂不落入个人腰包了。
这是混淆了个别利润率与平均利润率的误解。人们在做投资决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平均利润率。过去有一种说法,说矿产勘查业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说它是高风险是可以的。说它是高收益,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看法。事实远非如此。根据矿业大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大范围、长周期的统计,矿产勘查业的平均利润率并不高,某些时间段全行业平均甚至是亏损的。不能只看个别运气特别好的找矿成功的例子。
这在某种意义上找矿有点像买彩票。众所周知,买彩票的平均利润率是负数。如果眼睛只盯着个别中大奖的人,就会造成“高收益”
的假象。然而如果规定中头彩的人,只得到领取大奖的“优先权”,谁也不会去买这种彩票。买彩票的人明明知道赔钱的几率为99.99 %。但是在大奖的诱惑下,还是愿意投资去碰碰运气。
投资找矿的成功率只有5 %,也就是说,100个投资者有95个会血本无归。然而仍然有人愿意投资找矿。动力在于可能发现大矿的诱惑。如果发现大矿只得到不明不白的“优先权”,人们是不会投资矿产勘查的。
三, 国家的战略性矿种是否会因此得不到保护?
国家如果要对某个特定矿种加以限制,完全可以在区块登记时采取措施。等探矿者有所发现时再反悔,就会失信于民。
四,“探矿权”与采矿权统一,是否会诱发乱采乱挖
在执法的初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然而过去发生的许多问题,大多由于产权不明晰。如林木的承包,在初期就发生过乱砍乱伐的现象。一旦产权明晰,大多数承包人会爱护它所承包的林地。
矿床也是一样。如果采矿权明晰,采矿权所有人会珍惜资源,力求吃干轧尽。西方有的矿山,在开采初期拼命开富矿,往往被我们认为是掠夺性开采。其实,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尽早还清银行贷款。此后,只要尚有一点利润可图,矿山所有者总是尽可能吃完地表吃地下,吃完富矿吃贫矿。因为,矿山基本建设,如厂房、道路、供水管线、供电高压线路等,化了他很多钱,而且大部分是搬不走的。矿山一旦闭坑,全部都得报废。
当然,要把“探矿权”与采矿权统一起来,也会遇到很大阻力。首先,多数中国的矿山企业,几十年来吃惯了国家的大锅饭,认为国家出钱找矿,无偿交给国营矿山开采是天经地义的事。因而没有找矿的积极性。各级地方政府的某些决策者,把一切矿产地的新发现看作是当地的财富,头脑中完全没有投资者权益的概念。所有这一切更使投资者却步。
然而,要摆脱目前探矿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必须使找矿活动对投资者有吸引力。使投资者确信,一旦找矿有所发现,他们就有了该发现的开采权,舍此无别的道路可走。而这样做的结果,会使一小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会导致一大批找矿新发现,促进矿业生产的发展,为国家提供原料保证,也为当地提供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并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为过去隶属于地质系统单位的企业化开辟一条宽广的道路。
注:作者是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现任国际地科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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