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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方式和要求
1、投标价格
(1)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所规定的方式确定。
(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不得改变项目名称和数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3)投标人报价中每一项目的清单综合单价最高上浮不能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3%,否则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提供的报价清单中若出现某一项目工程数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不等于合价或所有项目合价的累和与总报价不相符,则按废标处理。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公布价时已按湛建管[2004]162号文的规定计算,投标人报价时必须按招标公开价中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额,结算时按湛建管[2004]162号文的规定调整。
(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即投标总价)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养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
(7)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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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确认的中标人投标总报价(中标价)为本招标工程计费范围内各项费用的总和。
2、投标报价的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规费和税金按照湛江市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3、标价编制说明
(1)投标报价应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所涉及的规范、标准以及招标文件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根据设计图计算的,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为投标人提供的一个共同基础,不能完全作为最后对承包商进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否则业主有权拒绝该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根据全面掌握的工程信息认真计算,作出投标报价。
(2)本招标工程不限制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何种定额,投标人应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自身优势并自行考虑风险情况后进行报价。措施项目费按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招标文件公布价中的金额报价,不得改变金额,否则作废标处理。
(3)报价应结合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4)质监费用由招标人负责向有关部门交纳,投标人不计入报价。 (5)招标单位代付应由中标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在支付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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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扣回。
四、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市场价格,结合企业实际以及包括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影响投标报价的因素和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系数都考虑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内,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及政策性调整而改变;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业主、设计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和签证并经市财政局核准,才能进行相应调整。
(3)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粤建价字【2005】145、146、147、148、149号文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4)结算时,除招标人引起的工程变更及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设计变更、暂定量、暂定材料价、规费外,其余不作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和签证,并执行湛建管【2004】137号文的规定才能进行相应调整。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结算时按2006《广东省园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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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6)由于招标人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结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①若合同价中有相应或类似的单价,则按中标价中的相应单价计
算;
②若合同价中没有相应的单价,则按现行有关定额计算或法定信
息价并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文件公布价的比值;
③若现行定额没有,则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公司进行市场调
查,按市场价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文件公布价的比值,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
2、付款方式
(1) 本工程的中标价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 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中标人的基本帐户。
(2)按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00]33号)规定,工程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 付款方式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政管理的通知》(湛财建[2003]20号)规定:合同生效后10天内,按工程款的总额预付10%的启动资金,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累计额大于10%时,则开始按月进度拨出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的扣返方式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7日内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14天内,按核定的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已完工程进度的80%支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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