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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或火灾伤亡事故,取消该单位评比一切先进的资格,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视程度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6.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发生交通事故,虽未有死亡但经济损失严重,对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7. 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指单位是指本公司、业务操作部、停车场、车队等,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 8. 附则
本管理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有冲突的其他规章制度或条款,以本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盖章)签字:
上海涵敏建材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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