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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指导思想是: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 (一) 验评分离
“验评”就是工程质量的验收与评定,“分离”是相对“合一”而言,如下图
强制性标准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强制性标准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 操作规程工法工艺管理标准企业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只设一个合格质量等级 3. 强化和新增了检测项目 4. 强化了合格的质量指标 建评筑优工标程准 (二) 强化验收
强化验收是指将现行施工规范中质量验收部分与评定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施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低质量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其验收的质量标准。 (三) 完善手段
工程质量检验,一般可分为基本试验项目、施工试验项目、竣工抽样检验项目三个部分。完善检测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进一步完善基本试验项目的检测 (2) 改进施工试验项目 (3) 竣工抽样检测。 (四) 过程控制
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
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企业标准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
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
单位工程。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
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
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标准有关规定。 (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
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
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五、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
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
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
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节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按严重程度一般可分为三大类: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事故。
(一) 工程质量通病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量大面广,是施工质量的“常见病”、“多发病”,因此称质量通病。
(二) 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和检查点。 工程质量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政策方面 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三) 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A人 A≥30 10≤A<30 3≤A<10 A<3 重伤人数B人 B≥100人 50≤B<100 10≤B<50 B<10 损失经济C元 就 高 C≥1亿 原 5000万≤C<1亿 1000万≤C<5000万 则 100万≤C<1000万 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一) 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
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及参建单位名称。
(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3) 事故的初步原因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 事故调查 略
(三) 事故处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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