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决文书中表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中,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核确定,可以在本着当事人自愿和认可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仲裁庭主持,灵活进行,不受本规则约束。
当事人在仲裁庭主持调解过程中的承诺、认可等,在调解不成功时,不能直接作为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本规则依法予以认定。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仲裁委员会颁布的《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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