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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4-15道题 7单项+7多选 21-23分
其中重要的 税法的概述 实体法六要素 程序法 税法运行 税收管辖权 国际征税
第一节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效力和解释 概念与特点
有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过授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 调整对象:分配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范围: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包括:实体法 程序法 争讼法
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其中省级政府制定的只能是规章 不嫩是法规,规章一定是省级以上部门制定的,市级政府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利
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而不属于习惯法 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法规 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税法原则: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含义 特点 适用情形 举例 基本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即法定性原则 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功能在于保持税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课税要素法定: 课税要素不仅包括纳税人 征税对象 税率 税收优惠 还包括征税基本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 由法律直接规定
课税要素明确:立法技术上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依法稽征原则: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 停征 减免税 退补税收以及延期纳税的权利,即使两者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要素和程序
税收公平主义:理论意义上的 税法设计时的公平 程序上要公平
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的关系
实质课税原则: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意义是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 法规 规章
if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不溯及以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丁有一般和特别的规定时,特定效力高于一般 实体从旧 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一起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式、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征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的课税权的实现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时间:生效 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常见
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终止 以新换旧 最常见 直接宣布废止
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最少见 溯及力
空间 对象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税法的解释 特点:
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权威性
针对性 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的法律条文 具体的时间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时间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普遍性和一般性 1. 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行政机关 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做判案依据 属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院 最高检 各自及联合作出的司法解释 有法的效力 仅限税收犯罪 行政解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注: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法解释为事后解释
2. 按解释尺度:字面解释 限制解释 扩充解释 一般情况下字面解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扩充解释一般不作为
一种解释方法来使用 税法的作用
规范 经济 各五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
概念: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征税主体: 国税 地税 财政机关 海关 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注意多选
纳税主体: 纳税人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单位 权利与义务 注意多选
领取工商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标志是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产生 税收实体法---重点 税法的核心部分 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 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实体法六要素:纳税人 课税对象 税率 减税免税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 引起税负的转移或者转嫁 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与纳税人有时一致 如所得税 有时不一致 如流转税-增消营
课税对象:
计税依据:即税基,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当对所得额征税时 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如流转税
可当以实物形态为计税依据时 就不一致了 如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土地使用税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课税对象是从质的当面规定 而税基是从量的方面做规定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 如营业税 消费税 房产税
税目 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消费税属列举税目 营业税属概括税目
税率—计算税额的尺度 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有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以及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 产品比例税率 行业比例税率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 税率不随课税对象的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计算简便
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缺点 有悖于公平原则
3. 累进税率,优点: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A 全额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T全-T超 简化超额累进得计算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D超倍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率的税基是绝对数时 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 相对数是 超率
4. 定额税率,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如土地使用税 耕地使用税 资源税 车船税 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税率的其他形式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 一般前者大于后者
原因:税基和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 税率差异 减免税 偷漏税 错征税款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前大于后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 边等于平 在累进税率条件下 边大于平
比较的作用 表明税率的累进程度 反映税负变化
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 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特定标准的个人或家庭予以补贴的比例
5. 减免税
减税是指减征部分税款 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适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税基,具体包括起征点 免征额 项目扣除 跨期结转 起征点 不达到不征 达到全额征 免征额 超过的才征
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相同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人 而免征额可以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税率式减免—适用流转税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 选用其他税率 零税率等
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 减半征收 核定减免率 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 临时减免 特定减免 与减免税相对立的包括两种形式: 税收附加
税收加成-----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5纳税环节—熟悉 纳税期限—掌握
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 税额的大小 交通条件
按期-流转税1天 3 天7天 10天 15天 一个月 一个季度 按次—耕地占用税 屠宰税
按年—要分期预缴 eg.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营业税是概括式税目
自建用于投资的房地产 自建自用的房地产 都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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