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0年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
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以双向选择、自主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增强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政府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断破除劳动者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劳动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日趋活跃。2009年,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劳动者达到9700万人次,成功实现就业和转换工作的达到3600万人次,分别比2000年增加7700万人次和2600万人次。同年,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4533万人,就近到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的本地农民工达到8445万人。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不断提升。服务领域和内容日益多元化,从最初的招聘服务、人事代理发展到包括培训服务、劳务派遣、就业指导、人才测评、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业务,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产业链。2008年,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4.9万余家,基本形成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积极履行承诺,使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增加。2009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人才服务机构从2003年的30家增加到160家。
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尊重人的劳动权利,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实现人的体面劳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发展理念。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良性发展。 保障平等就业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努力打破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等问题,消除人力资源市场的体制性障碍,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活动,清理整顿市场不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求职者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高度重视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平等就业的壁垒。动员和组织社会
力量拓宽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渠道,制定和执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反映妇女诉求、促进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提供维权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08年,全国就业人口中女性超过45.4%。 中国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统筹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5%,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比例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指导和帮助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中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努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43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数443.4万,农村残疾人有1757万实现了稳定就业。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劳动群体,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制度,实施“春暖行动”、“春风行动”等专项扶持计划。截至2009年底,有8014.82万农民工成为工会会员,近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到5587万人、4335万人、2647万人和1643万人。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5%;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底,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到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
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2009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26个省份的县(市)区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共计1.4万多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积极沟通,加强合作,消除分歧,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06年,中国开始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通过
制定、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推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表彰先进典型等措施,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有184.5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395.9万家,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263亿人。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履行维权职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近年来,针对个别企业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倡导企业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职工交流互助平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
通过调解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和保障制度。仲裁委员会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三个方面组成,以保证争议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有仲裁办案机构4800多个、仲裁员3.3万人。
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遵循公正原则,鼓励协商,先行调解,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09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5万件;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4万件,比上年下降1.3%;涉及劳动者101.7万人,比上年下降16.3%。依据中国法律,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1.7万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依法查处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并主动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91个,配备专职监察员2.3万名。
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社会
反映强烈的重大违法案件的专项督办工作,及时组织查处。通过监察执法,保障了劳动者在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权益的落实。2009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75.1万户,涉及劳动者9029.8万人,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3.9万件,督促用人单位为1073.7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从2009年起,中国政府在全国60个城市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试点,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实现对劳动纠纷的早期预防和及时介入。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即将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行。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义务,不断拓宽渠道和领域,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格局。
中国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与原则,致力于维护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合理确定、依法颁布和逐步完善劳动标准。中国政府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先后批准了《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25个国际劳工公约,并积极实施有关公约。中国不断完善本国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推动包括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公约的批准进程。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太经合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机构建立人力资源领域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双边或多边的人力资源交流与合作。中国政府自1983年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来,积极参加国际劳工事务,在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及制定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国际合作。2004年和2007年,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举办了“中国就业论坛”和“亚洲就业论坛”。自1992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并发挥出重要作用。2001年,中国成功举办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能力建设高峰会议,通过了《北京倡议》。2010年9月,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为亚太各经济体讨论金融危机后的就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提供重要平台。中国1994年加入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成为正式会员。2004年第28届国际社会保障协会全球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了《北京宣言》。截至2009年底,中国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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