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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
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的使用行为,遏制和降低吊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市建委《关于开展济宁市建筑施工吊篮隐患专项治理的通知》(济建建字[20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济建建字[2013]49号)文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建设施工吊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吊篮安、拆环节管理
吊篮在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吊篮出租单位须提前2个有效工作日到嘉祥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告知。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嘉祥县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告知书; 2、安装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备案证书原件(暂存于安监站,待工程完工后退还)。 二、加强吊篮安全使用环节管理
1、吊篮出租单位应当对其出租的产品进行登记,详细载明吊篮规格、型号、数量、使用用途及出场时间等,并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管理制度。 2、吊篮使用单位应与吊篮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安装(拆卸)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为租赁吊篮的使用单位提供全面的安全技术指导,并承担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未经操作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应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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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使用。停用7天以上的吊篮必须重新进行验收。验收重点应包括,吊篮悬挂机构是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吊篮安全锁是否超过有效标定期(安全锁每6个月必须校验一次),吊篮的上限位开关是否灵敏可靠,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任何部位有连接等。
5、施工作业时,应首先对吊篮作业人员班前安全教育,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限制在2人以下(含2人),不得超载、偏载,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作业人员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须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必须每人一绳),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每天使用前应检查吊篮安全锁、上限位装置安全可靠,停用时要落地停放。
6、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加强吊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即日起我局将组织专人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整治。发现安全隐患时,将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嘉祥县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告知书》
二O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嘉祥县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告知书
吊篮使用情况
(表格数量不够,可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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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型号
整机出厂 合格证号
提供单位 吊篮编号
安全锁编号 (2只)
检验标定日期(年月)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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