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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5]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的实施意见 (质检特函〔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第1号修改单)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第1号修改单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第1号修改单的过渡期
(一)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以下简称《移动容 1 / 2
规》)和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经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制造和监督检验。
(三)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制造单位应与用户协商修改合同,使其符合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关于装设卸液泵的汽车罐车
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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