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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经济法1-12 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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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12:56:10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教材P76) 第八章

一.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教材P79)

二.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与普通合伙公司比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等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教材P87)

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人有监督权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五.合伙企业财产的内部转让的条件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合伙企业财产的对外转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八.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条件

1.入伙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通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法律后果: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退伙: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4.退伙的法律后果: 财产继承; 退伙清算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人分配。 第九章

一.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含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实体。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用书面合同约定各自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并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企业。 法人式合作企业和非法人式合作企业 。契约式合营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

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起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三.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势,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责。 组织形势,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或分立。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势和权力机构 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是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 子公司是母公司投资并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总公司是管辖其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限责任公司

1.含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教材P119)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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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教材P76) 第八章 一.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教材P79) 二.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与普通合伙公司比较)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名称: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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