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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利益上就是有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
问题一:如何认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实际操作很难掌握。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如关联企业在一个省或市,一般不会调整所得税。而跨省的关联交易,因为影响本省的财政收入,或因无法认定是否影响收收入,一般借出方都要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所得税,而借入方无法进行相应调减。目前此项调整已经在一些省市陆续展开了。
问题二:如果认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否就不用调整了?
实际操作:即使所得税不调整,其它税也可能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例1、A公司将自有资金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 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
例2:A公司将银行借款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调整当期的财务费用?如果企业没有调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4、无息借贷的变通方法——预收账款、债转股 5、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争议应对(实际发生) 问题: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是否需纳税调整?
国税发[2009]2号:第91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十六、工资薪金与劳务费
1、工资与劳务的区别
工资——雇佣关系:招工登记表、用工合同、考勤、花名册等,申报个人所得税 劳务——个人独立劳务,不存在雇佣关系:取得发票 2、劳务派遣人员
3、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返聘
总局2012年15号公告: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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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工资与附加费的扣除——实际发生、实际缴纳、实际支付
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福利费、招待费、行贿、宣传费、会议费、旅游费 工资化福利——从衣、食、住、行筹划企业税收 (1)劳保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需要注意:
① 必须实际发生。企业只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
② 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果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给其他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作服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在这里没有特别强调进入职工福利费。
(3) 对于劳保和统一制作工作服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 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虽然企业出于合理经营管理目的发放的员工服装是合理的支出,但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如内部管理制度等),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相关费用不能扣除,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等费用可以扣除,如果发放登山服,则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2.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人员标准统一,服装形式统一,而个性化明显的服饰不符合上述要求。3.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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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职工取得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等是否属于个税法规定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员工取得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主要是劳动保护的需要,统一着装既是工作环境的统一要求,也是进行工作的必备条件。其不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只是进行工作的必需用品,所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关注统一制作并非统一购买。
(4)业务招待费关注重点:具体范围如下 ①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②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③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④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税收筹划点:营业收入的0.5%与发生额的60%孰低。筹划临界点: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5)差旅费中的餐费
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
(6)食堂支出
①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
② 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提示:食堂支出可以列支职工福利费,但需提供真实、合法的凭证;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缴纳个税。
(7)中秋、春节福利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同时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企业发放购买令食品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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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8)出差补贴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9)供暖费、防暑降温费 (10)误餐补助
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应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交通补贴 、出租车费
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家属探亲费可以税前扣除吗?春节法定假期内,公司根据部分员工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公司驻地过节的情况,制定了家属探亲制度。即员工家属可以探望在外地出差的亲人,公司按其标准承担往返机票和住宿费。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国税函〔2009〕3号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财企〔2009〕242号规定,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上述两个文件中规定的探亲假路费,均应是职工发生的探亲路费,如果是家属探亲费,将被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费用进行纳税调整。
车改补助:企业车改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或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第二,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并支付给个人车辆租赁费。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支付的车辆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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