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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知识竞赛复习题全本(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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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4 9:35:38

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5、《特别规定》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如何处罚?

答: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答:(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7、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如何处罚?

答: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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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30、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是谁?谁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答: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 31、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2、“三级安全教育”指哪三级?

答:“三级安全教育”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3、新上岗从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煤矿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4、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35、《特别规定》中“三超”指什么?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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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3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瓦斯超限作业”, 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哪些情形?

答:(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8、《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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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9、《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哪些情形?

答:(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40、《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哪些情形?

答:(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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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5、《特别规定》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如何处罚? 答: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特别规定》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答:(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7、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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