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知识点复习提纲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 (2)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4、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每个观点可只背前半句)
(1)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
(3)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关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5.3基本政治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地位:我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内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多党派合作,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为什么?)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国家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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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
(2)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1)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职能: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6、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②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原因: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 3、内容:
√(1)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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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自治机
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依法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的内部事务。
(3)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民族区域自治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是高度自治。 √4、意义(优越性)
(1)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2)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3)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含义: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2、地位: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居民委员会如何运转?(不用背) (1)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2)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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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
4、村民委员会如何运转?(不用背) (1)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2)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3)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5、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的意义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对比: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6.1 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1)立法权(法律的立、改、废)
(2)决定权(表决通过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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