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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实例汇编—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政合同、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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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6:20:16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按省(市)建设厅(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3、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伍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贰 年;

6、其他项目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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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68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6 其它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6年12月 日 2006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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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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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义务

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花园B区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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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按省(市)建设厅(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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