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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预[2015]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1 / 3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以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详见附件2)。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2 / 3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市、县(市)。 五、优化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一)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民生改善等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激励补助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挂钩,奖励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补助办法:市、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省补助按一定系数相应增长。丽水等29个市、县(市)补助系数分三档(详见附件3):第一档为文成等7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第二档为苍南等18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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