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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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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06)天行执字第24号

被拘留人:姓名罗加明,性别男,年龄24岁,民族汉族,籍贯株洲市天元区,工作单位元职业农业家庭户,住址天元区莲花管理处13队。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株洲市国土管理局申请执行腾地一案中,查明罗加明拒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罗加明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贵看释字(2006)2017号

兹有刘 琨,性别男,年龄24岁,住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园路4号,因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现因法院判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予以释放。

2007年3月8日

博白县公安局 撤销案件决定书

(副本)

博公刑撤字(2008)第78号

犯罪嫌疑人:刘 琨,性别,男,年龄28岁,住博白县三滩镇,单位及职业:博白县财政局。

我局在办理刘琨涉嫌诬告陷害案,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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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06)天行执字第24号 被拘留人:姓名罗加明,性别男,年龄24岁,民族汉族,籍贯株洲市天元区,工作单位元职业农业家庭户,住址天元区莲花管理处13队。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株洲市国土管理局申请执行腾地一案中,查明罗加明拒不履行本院生效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罗加明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贵港市看守所 释 放 证 明 贵看释字(2006)2017号 兹有刘 琨,性别男,年龄24岁,住贵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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