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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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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教育局

苏人保薪〔2011〕22号

关于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

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西藏、新疆等地边远地区的发展,切实解决好我市援藏、援疆等干部人才的相关待遇问题,鼓励他们更好地为援藏、援疆工作做出贡献,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援藏、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援藏、援疆、援外省、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 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 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3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5.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其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外省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四、 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0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4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生活补贴费。

3.赴省内其他地区挂职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挂职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挂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300元。其中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满10个工作日的为100元。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挂职单位工作的,不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

4

费(含营养费)。

援藏、援疆、援外省及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干部人才在藏、在疆、在外省、在省内其他地区挂职工作期间,逢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由派出单位慰问其配偶及子女,所需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地各单位自行选派的援外干部人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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