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相关负债科目(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
收益时)
2.机构收到总行下划的资金后,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通过备抵方式),并在表外进行登记。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证券化终止确认××贷款内部户 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本金
表外登记时应注明依托设立日及信托名称及代码。 3、转让日证券化信贷资产账面价值上有应收未收利息,分支行应继续挂账,待该笔贷款结计利息时,从收到的款项中扣收本行应收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总行在收到受托机构实际汇入的发行资金后,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分支机构应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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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3.按照直线法对承销费用在信托存续期内进行摊销 借:信贷资产证券化支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费用
贷: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未保留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比照上述(一)执行。 2.保留控制权的情况下,总行根据《证券化资产风险及控制权评估报告》,按继续涉入证券化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负债;继续涉入该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本行面临的风险水平。
本行通过对该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本行通过剩余权益次级化的方式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的,应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与收到非现金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资产,将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最大值与次级化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为负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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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该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总行在实际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资金时,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继续涉入资产
其他业务支出—信贷资产证券支出(当确认损失时) 贷:资金清算往来—辖内往来(终止确认的贷款金额)
继续涉入负债
其他业务收入—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当确认
收益时)
分机构的会计处理同“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时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证券化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保留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时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仍应按自营贷款的核算要求对已设立信托的贷款进行核算。在贷款本金收回时销记表外科目,会计分录为:
付:受托管理贷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金 2.总行计提、支付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资产支持债券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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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借:应付债券—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3.到期时,归还本金,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科目 分支机构将表外登记的证券化资产全额冲销。 (二)继续涉入资产及负债的会计处理
1.在后续期间,本行应将因提供信用保证而收到的对价在担保合同期间内按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已确认资产的利息。
2.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本行应按照减值金额等额冲减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同时将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在持有次级证券的情况下,证券受偿时,减少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
第十七条 本行作为证券化资产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1.分支机构对已终止确认的资产计收利息或收回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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