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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2011.7)
第一章 劳动争议概述
1、(P2)劳动争议:广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和劳动者(或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2、(P4)劳动争议构成的要素:劳动争议主体、劳动争议内容、劳动争议客体
3、(P4)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包括:
(1)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在中国境内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经营权的用人单位等)。 4、(P5)劳动争议的特征:
(一)劳动争议主体特定性,即劳动争议特指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劳动争议主体关系双重特性,即劳动争议主体双方兼有平等关系和不平等关系的双重特性。
(三)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争议发生后,经济效率损失严重。 5、(P8)劳动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区别:
(一)争议的主体不同。民事争议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公民与公民,法人与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这些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平等而且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争议则是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二)争议的内容不同。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纠纷;劳动争议则主要是劳动关系主体因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与劳动权利、义务有着直接和密切的关系。
(三)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和前置程序不同。解决民事争议主要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且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没有前置程序的限制。而劳动争议主要依据劳动法以及有关的劳动法规、规章解决,并且为及时和就近解决争议,劳动法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一般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四)争议的影响不同。民事争议一般发生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其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当事人来说一般也并不影响其基本生活。劳动争议则不然,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其生活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劳动争议与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密切相关,劳动争议时常以消极怠工、罢工或示威等形式出现,不仅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6、(P9)劳动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别。
(一)争议的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行政争议的主体,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争议的主体由劳动关系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 (二)引发争议的原因和争议的内容不同。行政争议是由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引发的,争议的内容大都围绕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是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争议则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实现劳动权而发生的争议,争议的内容则主要是围绕着劳动权利、义务和相关利益展开的。
(三)解决争议的方式、程序不同。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行政复议,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四)引起的诉讼程序和被告不同。行政争议引起的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是被管理一方,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永远是行政机关。而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引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劳动争议的双方都可能成为原告或被告。 (五)解决争议的依据和原则不同。行政争议主要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解决,解决行政争议的特有原则主要有不适用调解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等。而劳动争议主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解决,并且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则,始终贯穿于解决劳动争议的全过程。 7、(P14)我国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 *(二)主体原因——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组织原因——企业缺乏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四)市场原因——劳动力供过于求,雇员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五)政府原因——加剧了劳动争议的产生
(六)机制原因——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 (七)法制原因——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8、(P22)劳动争议预防的思路与措施:
(一)转变传统就业与用人观念,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雇主与雇员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法律意识。 (二)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行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明确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三)加强企业员工劳动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分析劳动关系运行信息,制定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计划,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四)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降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促进劳资共赢。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减少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及时纠正,未雨绸缪,防患劳动争议于未然。
(六)加强民主协调,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
(七)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提高调解和处理效率。 (八)进上步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九)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9、(P31)劳动行政处罚: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劳动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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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2011.7)
施加的一种制裁措施。
10、(P31)劳动行政处罚的特点:
第一,劳动行政处罚权是劳动行政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由劳动监督检查机关行使,其他机关或者团体不享有劳动行政处罚权。
第二,劳动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第三,劳动行政处罚是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国家劳动政策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的。
第四,劳动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
11、(P32)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征收滞纳金。
第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1、(P4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二是程序中的调解原则。
2、(P41)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
3、(P52)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名解):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关依据劳动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具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4、(P52)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特点:适用主体特定、适用对象特定、适用内容特定、适用程序多元化
5、(P53)劳动争议处理法律适用的原则:合法原则,准确原则,及时原则
6、(P54)劳动争议法律适用冲突(名解):是指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7、(P54)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1)当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适用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2)当同级效力层次的规范发生冲突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3)当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发生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和决定。
第三章 劳动争议协调制度
一、(P74)(简答)劳动争议协商的特征:1、自愿性。2、灵活性。3、可选择性。
二、(P76)劳动争议的协商原则:1、主体合法原则。2、坚持平等协商原则。3、坚持合法协商的原则。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P89)(简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答:一、自愿原则。(1、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2、调解过程民主。3、自愿达成调解协议。4、自愿履行协议。)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原则。 四、处理简捷、不收费的原则。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参考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参考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16条。 四、(P100)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比较? 1、法律依据方面的比较。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有关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外,还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其组织与工作程序比较规范、严密。
2、申请与提起的条件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而劳动争议仲裁是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如是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3、受理的主体及其组成的比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本企业工会的代表、职工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4、受理条件比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只有一方申请,而另一方不愿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则有所不同,只要当事人一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就可受理。
5、处理方式的比较。劳动争议调解是以调解为处理争议的方式,依法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议贯穿于整个处理过程,处理的结果是通过双方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方式是在查清劳动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责任给予判断和确认,并依法做出裁决。
6、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时效的比较。当呈人申请调解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规定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的60天内作出。
7、处理结果的效力比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如一方反悔,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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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结案,其调解书和裁决书在生效后,均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1、P108:劳动争议仲裁(名解):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2、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征?(p110) 答:(一)实行三方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一般民事仲裁属于自愿仲裁;
(三)劳动仲裁具有很强的行政性,但不属于行政仲裁;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裁决但不终局; (六)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仲裁的持有原则?(P1140) ***
答:(一)三方原则。工劳动争议仲裁领域中实行三方原则,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二)强制原则。强制原则是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三)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四)一次裁决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即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五)区分举证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谁负责举证证明案件事实,也即举证责任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也称结果意义上的淮责任。(六)合议原则。《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七)程序简便、不收费、为当事人保密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看 117页案例 4、***(名解)(P116)举证责任:是指在争议处理中当事人提出证据的责任,它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5、**仲裁时效(P118):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6、劳动仲裁管辖的分类?(P122)
答:(一)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二)级别管辖;(三)移送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五)指定管辖。
第六章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及仲裁参加人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产生?(P129)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名解)(P144):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个人或单位以及该项劳动争议的对立方。
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P147)***
答:根据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当事人享有与实体权益直接相关的仲裁权利有:(1)当事人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的权利;(2)申诉人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诉人有承认、反驳以及提起反诉的权利。(3)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4)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方面的仲裁权利有:(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4)当事人有辨论的权利。(5)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P149)*** 答:(1)在依法行使自己仲裁权利的同时,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2)有遵守仲裁秩序的义务。(3)有提供证据的义务。(4)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的义务。
5、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名解)(P149):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为共同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属于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并由其合并处理的,就形成了共同当事人。
6、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P151):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7、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的特点(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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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他依附于申诉人或被诉人;2.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尚未作出终局裁决之前。3.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4.他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看一看案例P153) 8、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名解)(P154)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代理人简称劳动仲裁代理,是指代理人(受委托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 9、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的种类?(P155)
答: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代理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0、***指定代理人(名解)(P157): 指定代理人:又称特别代理人,是指因无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表无行为能力的职工参加仲裁活动的人。 第七章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诉条件)(P161):(1)申诉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和非法人。(2)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即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4)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5)仲裁申请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时效内提出。
2、仲裁调解的原则?(P173)
答:(1)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进行调解原则;(3)合法原则。
3、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P176)
答:(1)调解书一经送达,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即行结束。(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确定。(3)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集体合同处理时效?(P185)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于职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的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 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而行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八章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
1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争议诉讼的特征?
答:(1)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诉讼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3)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答:(1)涉诉案件的性质及内容不同。 (2)诉讼当事人不同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 (4)举证责任有所不同 4.劳动争议诉讼与行诉讼的区别? 答:(1)涉诉案件性质不同 (2)诉讼当事人不同 (3)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不同
(4)举证责任原则不同 (5)结案方式有所不同 5.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 辩论原则 (3)处分原则 (4)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6.劳动争议审判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
答:(1)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发现对该案件本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5)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和同意,将某一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8、(P202)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答: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下)
1.(P223)起诉的条件?
答:(1)原告是与本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案件己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 (6)起诉应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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