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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无锡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8]5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明确有关操作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要材料调差办法的,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及时调整,主要材料差价按
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基准期(招标时)指导价,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指导价的主要材料差价按施工期间的加权平均市场价减去基准期市场价计算。
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或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或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调差计算公式:材料差价=施工期加权平均指导价-基准期指导价*[1±10%(或5%)]
发承包双方可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规定的主要材料的划分办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合同中未约定的,可按以下范围确定:
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沥青砼、砌块、水泥、砂、碎石、电缆桥架等。
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为:钢材、木材、沥青、电线、电缆等。
三、由于近几年来,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为满足建设市场各方及时掌握材料价格及工程结算的需要,对于一些价格较高或
占工程比重较大的常用材料,从2008年开始在《无锡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该类材料的及时信息指导价,供建设市场各方参考使用。 无锡市建设局
2008年3月27日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文 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 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 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
干幅度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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