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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侵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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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8:16:06

债法总论 考查要点: 1、合同相对性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债券中劳动债权 4、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5、连带之债的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6、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券、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5斤 7、无因管理:(1)主管为他人、客观为他人(3个特例:误信管理、假想管理、主管为自己、客观为自己) (2)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 (3)管理人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计算报告义务 8、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 自始无给付目的:(1)非债清偿 (2)合同不成立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1)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 (2)合同无效、被撤销 给付目的不达

a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1)受益人行为 b无权出租他人之物

基于行为 c无权使用or消费他人之物 d侵害人格权而获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2)受损人行为 (3)第三人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事件

侵权责任法

1、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论述考点——2、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之界限何在? 3、肖像权的侵害问题

4、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动物园,管理非法危险物;毫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受伤害;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 5、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 + 高科技责任 6、四个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1)有法定事由的,适用无过错责任or过错推定责任 (2)无法定事由,当当事人有过错的,适用过错责任 (3)既无法定事由,也无过错的,适用公平分担损失

(见义勇为、紧急避险、暂时失去意识or失去控制、高空抛物,一方为对方利益or共同利益而受损的)

7、多数人侵权——(1)大人教唆大人:连带 (2)大人教唆小孩:按份

(3)小孩教唆大人:小孩监护人+大人——连带

(4)小孩1教唆小孩2:小孩1监护人承担主要,小孩2监护人过错相应 8、共同危险:射击、投石、摔炮——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仅证明不是自己做的,不可免责 9、高空抛物:一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共同危险(射击、投石、摔炮) 高空抛物(砸下花盆、烟灰缸??) 1、几个行为 多个行为 一个行为 2、免责事由 必须确定具体侵权人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3、责任主体 危险行为人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4、责任方式 连带 适当补偿 10、数人分别侵权:单独足以造成——连带 单独不足以造成——按份

有意思联络 第八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第九条(1):教唆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连带责任 多数人侵权

第九条(2):教唆帮助欠缺行为能力人侵权:按份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 第十一条:数人分别侵权各行为均足以致害,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数人分别侵权各行为不足以致害,按份责任 11、损害赔偿(1)同命可同价 (2)赔偿额的确定

(3)精神损害赔偿:a侵权可,违约不可 b自然人可,法人不可

c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上不可 d死者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

12、受害人故意与过错相抵

法定情形 民用核设施(70条) 民用航空器(71条) 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72条) 动物侵权(78条) 机动车致行人损害(道路交安76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轨道交通工具(73条) 故意 免责(受害人故意+战争) 免责 免责 免责 免责 免责 重大过失 不免责 不免责 减轻 减轻 减轻 减轻 轻过失 不免责 不免责 不免责 不免责 减轻 减轻

13、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责任为原则,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例外

14、不可抗力:特殊情况下,虽然存在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具体: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 15、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中行为人的责任承担

(1)人为因素引发险情,引发险情的人承担

(2)自然原因引发险情,避险行为人不承担or给予适当补偿 (3)避险行为不当(无论人为因素还是自然原因),避险行为人须承担适当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分论 1、动物侵权:(1)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但是动物园动物侵害为过错推定责任

(2)免责事由:a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or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or减轻责任 B烈性动物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致害,被侵权人故意or重大过失免责 (3)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or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责任:“七个不免责”(尽责不免责;离婚不免责;有钱不免责;单位不免责;不明不免责;变更不免责;成年不免责) 3、暂时无意识or失去控制后的责任:过错责任(注意认定)与无过错责任时的公平补偿 4、用人单位责任:(1)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执行工作任务时”:授权、指示、客观关联)

(2)劳动派遣:过错补充责任

5、个人用工责任:致人损害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自身损害责任:过错分担 6、安保义务人责任:(1)过错责任:以是否尽到安保义务为判断标准 (2)第三人行为下未尽到安保义务:过错补充责任 (3)受害人不以交易关系为必要 7、教育机构责任:(1)学校打学生:教育机构责任

(2)学生打学生:过错按份(学校无过错:不承担;学校有过错:承担与其过错相当责任) (3)流氓打学生:第三人(过错补充责任??)

“过错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 (2)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 (3)教育机构对校外第三人

8、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侵权:自己责任

(2)网民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怠于取下:扩大部分连带责任 (3)网民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而未取下:全部损失连带责任 9、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

(1)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 (2)特殊措施须同意,情况紧急有例外 (3)免责事由有三项,最为特殊第一项 (4)患者隐私应保护,个人责任自己负 10、环境污染责任:(1)归责原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

(2)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与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污染者举证,所以,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实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 (3)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同时须污染者已经采取合理措施

(4)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致害:在第三人和污染人之前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5)3年特殊诉讼时效

(6)分别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仅为按份责任

11、机动车责任:(1)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2)特殊规定(合法——谁使用,谁承担;违法——谁违法,谁承担) 保险公司责任 真正责任人 所有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与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予以赔偿 责任 人分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涉及违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or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活动 交通事故造成的 盗窃、抢劫or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有盗窃人、抢劫人or抢夺人承担赔偿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or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追偿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2、高度危险责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高危行为类型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民用核设施 经营者 无过错 战争、受害人故意 民用航空器 经营者 无过错 受害人故意 占有和使用高度危险物 占有人、使用人 无过错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 遗失or抛弃高危物 所有人 无过错责任 限于法律规定 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 (1)管理人 无过错责任 限于法律规定 (2)有过错的所有过错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1)非法占有人 过错推定 所有人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他人非法占有 (2)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管理人 无过错责任 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且尽域or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 到警示义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or经营者 无过错责任 故意和不可抗力免责,过失减轻 使用高速轨道交通运输工具 13、物件损害责任:(1)过错推定原则

(2)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 (3)三种情况区分

合同法部分

一:1、合同的形式:履行治愈(实质问题已达成一致,欠缺书面形式)

2、合同的内容:缺乏必要条款,合同不能成立;欠缺重要条款,漏洞可以补充 3、格式条款:(1)提示和说明义务 (2)格式合同效力 (3)格式合同的解释 二、合同成立

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商业广告何时构成要约

3、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生效,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不得撤销的要约 4、承诺:(1)承诺的变更(合同法30、31条) (2)承诺的迟延(合同法28、29条)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or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效力

1、成立:主体+意思表示+标的

2、生效:主体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承诺一到达,承诺就生效 承诺一生效,合同就成立 合同一成立,合同就生效

3、成立的特殊要件(承诺虽生效,合同未成立) 4、生效的特殊要件(合同虽成立,合同未生效) ***承诺虽生效,合同未成立(三类情况);合同虽成立,合同未生效(三类情况) 5、效力性与取缔性规定之分 6、部分无效

7、法律后果:不当得利返还与缔约过失责任 8、除斥期间:1年(合同法55) 9、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 10、注意起诉主体的区别 11、“狭义无权代理”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中的四项权利 12、无权处分

四、合同的履行

1、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外,原则上发生履行的效力,但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履行中的抗辩权: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

五、合同的保全 1、四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诉讼方式”or“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代位权行使方式:起诉

3、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就低不就高)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5、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此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6、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7、一次诉讼,中断两个时效

六、合同的移转

1、让与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2、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的保护

3、法律要件:须经债权人同意(同意之前为效力待定)

4、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并取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七、合同的消灭

约定解除 事先约定 事后协议 法定解除 总则:合同法94条 分则:特别解除权

1、违约解除权主体及责任承担

2、任意解除权(不须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3、解除权的主体及责任承担

4、不定期合同的解除权:解除主体及责任承担

5、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不需要双方返还;一时性合同具有溯及力,可以通过双方返还的方式恢复原状 6、合同解除后,解除权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7、异议期间

8、提存(1)法定事由a债权人迟延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d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 (2)方式:实物和价款均可提存 (3)效力:a债务人:债务消灭

b提存部分:负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c债权人:所有权、领取权、风险、孳息、提存费用均归债权人 d领取权 9、抵销

八、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1、原则上:无过错原则 2、例外:过错原则 ***三个层次:(1)赠与、承揽、委托、保管、客运(自带物品)——过错原则 (2)赠与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轻过失免责 (3)无偿保管合同——举证责任倒置 3、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4、非格式条款中两种情况不得约定免责:人身伤亡 &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 5、三种情况不适用强制履行:(1)法律上or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or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消法49,商品房解释8、9)

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实际损失(现实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未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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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 考查要点: 1、合同相对性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债券中劳动债权 4、区分标准和区分意义 5、连带之债的规则:对内按份、对外连带 6、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券、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5斤 7、无因管理:(1)主管为他人、客观为他人(3个特例:误信管理、假想管理、主管为自己、客观为自己) (2)管理人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所负债务请求权、所受损害请求权 (3)管理人义务:适当管理义务、继续管理义务、计算报告义务 8、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 自始无给付目的:(1)非债清偿 (2)合同不成立 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1)解除条件成就或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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