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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病学诊疗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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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9:50:02

应首先治疗HCV感染; 正在接受HAART治疗、肝纤维化呈S2或S3的患者,需同时给予抗HCV治疗。对于严重免疫抑制者(CD4十淋巴细胞<2X108/L),应首先给予抗HIV治疗,待免疫功能重建后,再考虑抗HCV治疗。

4) 慢性丙型肝炎伴有慢性肾衰竭患者,伴有肾衰竭且未接受透析者,

不应进行抗病毒治疗。已接受透析且组织病理学尚无肝硬化的患者(特别是准备行肾移植的患者),可单用干扰素治疗(应注意在透析后给药)。由于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发生严重溶血,因此,一般不用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4)

抗病毒药物的禁忌证:

①干扰素治疗的绝对禁忌证包括:妊娠、精神病史(如严重抑郁症)、未能控制的癫痈、未戒断的酗酒或吸毒者、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有症状的心脏病、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0.75 X 109/L和治疗前血小板计数<50X109/L。

②干扰素治疗的相对禁忌证包括: 甲状腺疾病、视网膜病、银屑病、既往抑郁症史、未控制的糖尿病、未控制的高血压、总胆红素>51umo1/L。

③利巴韦林治疗的绝对禁忌证包括:妊娠、严重心脏病、肾功能不全、血红蛋白病。

④利巴韦林治疗的相对禁忌证包括: 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冠心病、血红蛋白<100g/L.

(5) 抗病毒治疗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

1) 干扰素的主要不良反应及其处理: ①流感样症候群: 表现为发热、寒

战、头痛、肌肉酸痛和乏力等,可在睡前注射IFNa,或在注射干扰素同时服用解热镇痛药,以减轻流感样症状。随疗程进展,此类症状可逐渐减轻或消失。②一过性骨髓抑制: 主要表现为外周血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 0 X 109 /L,血小板<50 X 109/L,应降低IFN剂量;1-2周后复查,如恢复则逐渐增加至原量。如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0.75X109/L和/或血小板<3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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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L,则应停药。对中性粒细胞明显降低者,可加用升白细胞药物,也可试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 CSF)或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③精神异常: 可表现为抑郁、妄想症、重度焦虑等精神病症状。因此,使用干扰素前应评估患者的精神状况,治疗过程中也应密切观察。抗抑郁药可缓解此类不良反应,但对症状严重者,应及时停用IFN。④干扰素可诱导产生自身抗体和自身免疫性疾病: 包括抗甲状腺抗体、抗核抗体和抗胰岛素抗体。多数情况下无明显临床表现,部分患者可出现甲状腺疾病(甲状腺功能减退或亢进、糖尿病、血小板减少、银屑病、白斑、类风湿性关节炎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样综合征等,严重者应停药。⑤其他少见的不良反应:包括肾脏损害(间质性肾炎、肾病综合征和急性肾衰竭等)、心血管并发症心律失常、缺血性心脏病和心肌病等)、视网膜病变、听力下降和间质性肺炎等,发生上述反应时,应停止干扰素治疗。

2) 利巴韦林的主要不良反应及处理方法: ①溶血: 及时发现溶血性贫

血: 需定期做血液学检测,包括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和网织红细胞计数。在肾功能不全者可引起严重溶血,应禁用利巴韦林。当血红蛋白降至100g/L时应减量,血红蛋白80g/L时应停药。②致畸作用: 男女患者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6个月内均应采取避孕措施。③其他不良反应: 利巴韦林还可引起恶心、皮肤干燥、痉痒、咳嗽和高尿酸血症等。

五、出院指征

1. 消化道症状(恶心、呕吐)好转。

2. 肝功能提示转氨酶、胆红素基本恢复正常或有明显下降趋势。 3. 可以接受口服药物治疗。 4. 腹水基本消退。

5. 出血、感染、肝性脑病等并发症好转。

六、出院带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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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病毒药物,乙型肝炎患者带药核苷(酸)类似物或干扰素,丙型肝炎

患者带药干扰素+利巴韦林。

2. 符合出院指征而肝功能未完全正常者,可带口服护肝、降酶、退黄药。存在

肝硬化者可使用扶正化瘀胶囊、复方鳖甲软肝片、肝复乐等。存在并发症患者带对症治疗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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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彭劼

西医 住院 手足口病诊疗常规(1098)

一、诊断标准: (一)临床诊断病例

1. 在流行季节发病,常见于学龄前儿童,婴幼儿多见; 2. 发热伴手、足、口、臀部皮疹,部分病例可无发热。

无皮疹病例,临床不宜诊断为手足口病。 (二)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具有下列之一者即可确诊。

1. 肠道病毒(CoxA16 、EV71等)特异性核酸检测阳性;

2. 分离出肠道病毒,并鉴定为CoxA16、EV71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

3. 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CoxA16、EV716或其他可引起手足口病的肠道病毒中和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二、入院指征: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尤其是两种或两种以上条件并存时,建议住院治疗: 1. 3岁以下婴幼儿或成人;

2. 病程在4天内出现以下临床表现之一:

(1) 持续高热,常规退热效果不佳;

(2) 神经系统表现:精神萎靡不振或烦躁不安,呕吐、易惊、频繁惊跳、肢

体抖动、无力,站立或坐立不稳等;

(3) 呼吸异常:呼吸浅促、呼吸困难或节律改变,口唇紫绀,咳嗽,咳白色、

粉红色或血性泡沫样痰液等;

(4) 循环系统表现:心率增快(排除体温升高或哭吵),出冷汗、四肢凉、皮

肤花纹,血压升高等。

3. 存在以下异常体征之一:

(1) 体温(腋温)≥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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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首先治疗HCV感染; 正在接受HAART治疗、肝纤维化呈S2或S3的患者,需同时给予抗HCV治疗。对于严重免疫抑制者(CD4十淋巴细胞<2X108/L),应首先给予抗HIV治疗,待免疫功能重建后,再考虑抗HCV治疗。 4) 慢性丙型肝炎伴有慢性肾衰竭患者,伴有肾衰竭且未接受透析者,不应进行抗病毒治疗。已接受透析且组织病理学尚无肝硬化的患者(特别是准备行肾移植的患者),可单用干扰素治疗(应注意在透析后给药)。由于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发生严重溶血,因此,一般不用利巴韦林联合治疗。 (4) 抗病毒药物的禁忌证: ①干扰素治疗的绝对禁忌证包括:妊娠、精神病史(如严重抑郁症)、未能控制的癫痈、未戒断的酗酒或吸毒者、未经控制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失代偿期肝硬化、有症状的心脏病、治疗前中性粒细胞计数<0.75 X 109/L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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