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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考题 -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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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0 17:49:18

全国首届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考题_判断题

395.行政机关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96.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9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9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399.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00.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40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医师资格证书。

402.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对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先行救治,救治无效时应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403.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以上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404.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万元。

405.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逾期缴纳罚款需要加处罚款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复议结果决定是否缴纳加收的罚款。

406.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07.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0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09.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410.对个人独资企业罚款800元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411.按有关规定,某某卫生局与代收罚款机构协议,将罚款总额的30%返回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办案经费。

41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1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不准予延续。

41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415.受他人教唆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16.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417.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所收缴的罚款上缴国库。

418.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419.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

42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21.行政机关一般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0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

422.10卫生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423.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424.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24小时内应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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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26.行政诉讼期间,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27.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428.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29.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就行政复议纠纷达成和解,否则违法

43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3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2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3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43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433.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无论是对人身权还是对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标准都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34.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35.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一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436.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4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3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439.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40.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41.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4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43.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4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45.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均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446.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447.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448.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补偿。

449.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450.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5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5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对申请人的综合评定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53.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45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规章效力。

455.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加以适用。 456.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57.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58.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本规则量化时一般分为从轻、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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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届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考题_判断题

轻、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45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60.医师李某受聘于某医院,在该医院门诊行医时,给一发热患者输注青霉素,依常规为病人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该病人在输完药回家后一个多小时死亡。期间李医师应患者要求两次出诊,第一次常规观察未发现异常。再次出诊时,病人已“心跳微弱”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经尸检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李医师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461.在组织卖血、强迫卖血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462.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者,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63.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包括死亡原因的诊断。 464.医疗机构擅自增加医师人数不属于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 465.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466.血液标签中不能有献血者姓名。

46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严格来自血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自行采集血液。

468.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用血医疗机构直接与对方省级血液中心联系后自行调配。

469.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470.药店坐堂医可以不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71.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72.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可将医疗废物转让给他人。

47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便可开展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技术服务。 474.血站与单采血浆站可以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47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476.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47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47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中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理发、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79.某大型舞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近5个月,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8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装修、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要求。

481.分质供水不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不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48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法定量的限值包括常规水质指标42项,非常规水质指标64项。 483. 环境污染对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可以全新风方式运行。

484.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 48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省级卫生检验报告可以用来代替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486.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发证机关提出对产品生产工艺的变更申请,不需变更卫生许可批件。

487.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和集中式供水单位均应令其立即停止供水。

488.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489.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但不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490.压力蒸汽灭菌器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即可上市销售。

491.根据卫生部2001年4月11日起实施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有关要求,消毒产品的名称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

492.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扣卫生许可证。

493.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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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495.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49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后安排上岗。

497.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498.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99.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500.无产品卫生质量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检验,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检测项目和频次可自行商定。

501.出入库应有登记验收制度及记录,原材料、成品库应分库(区)放置,并分类存放,标志明显,与非涉水产品分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或易燃物品共同存放。

502.饮水用管材管件、水箱、水泵、供水设备、密封圈等输配水设备均应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50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504.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指标分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和增测项目。 50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50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07.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508.饮用水放射性污染都是来自于天然放射性物质。

509.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510.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必须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1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向原发证单位重新申请卫生许可。

512.某宾馆在其室外花园的“井”字型通道的其中一条通道的中央设立吸烟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513.当空气传播性疾病爆发流行时,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继续运行。 514.某小型旅馆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其消毒间分别设清洗池、消毒池是符合卫生要求的。 51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1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水质检测指标增至106项,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强制执行。

517.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1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9.公共场经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52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521.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522.生产涉水产品的企业,在未取得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前,可以进行试销售。 523.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每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24.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是分别评定,分别张贴。

525.酚试剂分光光度法是测量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的唯一测定方法。 526.旅店业的床上用品对长住旅客应做到一月一换。

527.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用后要消毒,不得检出腊样芽孢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2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以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或建筑物楼道内吸取新风。

529.二次供水水质必测项目包括: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53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200米水域内,不得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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