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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届卫生监督技能竞赛参考题_判断题
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125.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126.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127.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128.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医疗单位向血站提出申请,双方协商解决。
129.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130.《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 131.学校保健室要求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132.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场所不得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 133.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134.某企业生产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其出水水质经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评价合格,则判定该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合格。
135.监督员在某小学检查时发现,学校保健老师正在为一发高烧的同学开退烧药,该老师解释,虽然他不是专职医务人员,但是他的行为符合紧急救治原则。
136.《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137.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138.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39.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0.《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14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由国务院发布的。
14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143. 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进行监督。 144.寄宿制中小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145.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清洁的饮用水。 146.《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规定,教室照明配备9盏40瓦荧光灯,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
147.学校对全体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148.教室室内照度测量应选择室内光线最好的课桌面测量,测得的数值为室内照度。
149.当中小学出现疫情需按相关规范报告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5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51.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分管校长(领导)是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爆发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152.《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患病学生,并有发热等相似症状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153.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保待遇。
154.学校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开展学校教学环境监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
155.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公共区域应设置方便学生洗手的水龙头,原则上每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
156.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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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对该校进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处罚,处罚条款是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57.学校采用分质供水,需索取净水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而不需办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58.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应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9.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不需查验预防接种证。 160.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61.健康教育可以不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162.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63.中小学卫生室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16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条件》适用于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165.学校不适宜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166.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167.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168.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69.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出具书面决定。 170.国家赔偿的标准中包含间接损失。
171.听证主持人可就听证内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72.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173.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74.可吸入颗粒物是指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17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目前已经不再纳入《消毒管理办法》卫生许可管理的产品。 176. 广义的卫生行政救济包括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177.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178.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
179.经卫生监督员调查核实,某医疗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助产技术,所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某医疗机构将来自血站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2800毫升,获得收入4000元,卫生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相关规定,对该医疗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81.监督员在检查某诊疗场所时,发现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开展诊疗活动,监督员在充分取证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为:责令该诊疗场所投资人立即停止诊疗行为,暂扣药品两箱、诊疗器械一箱。
182.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8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批准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84.生产企业使用抗生素类药物或去甲肾上腺素及其盐类等激素作为消毒产品原辅料的,违反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
185.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所有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186.用人单位不但要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时也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187.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有整形外科的可以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 188.医疗机构因抢救病人需大量使用血浆时,可由单采血浆站直接提供。
189.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190.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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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9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一周,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19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管理。 19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1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96.某市卫生局对一家超市销售的纸尿裤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产品的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市卫生局认定该超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97.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2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198.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99.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00.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0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 20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无权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0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05.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不能以口头形式申请。 206.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法定机构。 207.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重新调查取证。
20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209.医师取得执业证书后即可进行执业活动。 210.B超医技人员不能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
211.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1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21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是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准,总结报告要全。
215.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 216.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执行。
217.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18.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19.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220.某公司承包经营某医院的的某一科室,其行为的处罚主体仅为公司,按无证行医处罚。
22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22.某理发师患乙肝,经治疗,肝功能恢复正常,六个月观察无恶化,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所以目前仍不能从事理发工作。
22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时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做好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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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某游泳池水经监测,发现总大肠菌群和池水浑浊度两项指标超标,经警告仍不改进,继续营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卫生监督机构拟对该场馆处以1000元罚款。
225.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即可供水。
226.招用流动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22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2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9.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他人不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230.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诉讼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31.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1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23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33.外出务工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有权就近就便选择本人居住地内的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重新申请诊断。 234.中止医师执业活动3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235.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36.医疗机构开展输卵管复通术的,应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37. 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238.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于5000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239.对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240.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封存有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241.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公共浴池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要求。 242.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43.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的监督检查。
244.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由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申请。
245.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246.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247.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场口头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48.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对儿童免疫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249.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250.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公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51.某医疗机构发现甲型H1N1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
252.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就地消毒后按照化学性废物收集处理。
25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已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等情况告知劳动者的,签定格式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写入合同。
254.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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