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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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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0 15:47:05

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以及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最后陈述的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在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时,法庭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次自由的发言机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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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一般情况下不宜打断或制止当事人发言。 六、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而且调解必须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除了直接起诉事实行为和提起行政赔偿的外)。

法庭要把握时机,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适时组织调解。在法庭辩论之后,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有特别授权的,法庭应当组织调解。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而且委托的代理人也没有特别授权的,法庭不能当庭组织调解。庭后有调解必要和可能的,应当于休庭后组织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主持人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主持人宣布:终结调解。随即宣布休庭。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情绪对立可能比较严重。法庭应注意调整庭审气氛,讲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和开展调解工作。即使不能当庭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法庭调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调解方案,征询被告的意见。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被告拒绝的,则由被告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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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征询原告的意见。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调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原告拒绝的,法庭可以再进行调解或者终止调解程序。

(4)当事人各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对方拒绝的,法庭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如果法庭认为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的,可以在休庭后进一步组织调解。无须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评议,作出判决。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评议。

决定当庭宣判的,应于休庭后立即进行评议;择期宣判的,应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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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后,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已经评议形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4、宣布评议结果。

原定当庭宣判的,但经合议庭评议后未能作出裁判或评议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予说明,后宣布休庭。

经合议庭评议,能够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关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陈述等部分内容,在当庭宣判时无须宣读。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然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5、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有何意见?

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审判长不必与当事人纠缠,指示书记员:请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6、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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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发言一般不宜重复诉状的内容。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进行下一轮辩论的,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根据需要可限定每一轮次各方当事人辩论发言的时间。 3、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主持人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辩论发言的,可以向法庭举手示意。经法庭许可,方能发言。 在互相辩论中,当事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自由、无序的辩论发言或者辩论发言的内容重复的,法庭应予以制止。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恢复法庭辩论。庭审活动恢复到中止时的阶段。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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