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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营业,有限合伙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明确要求退伙时,普通合伙人应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退还其出资本金。
10.9 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人提出质疑后,可以发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记账审核,查阅账务真实性,因审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10.10 有限合伙人有权将对合伙企业的监管权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公司执行,普通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
10.11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知情权、监督权及建议权,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具有独立运营管理的权利,有限合伙人不得干涉合伙事务的执行,不得散布不利于合伙企业运营的言论及其他信息。
10.12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有限合伙人自完成出资后至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不得退伙。
10.13 合伙人之间及合伙人与第三方监管人员之间在交流沟通时均应文明礼貌,不得使用具有诋毁、轻蔑、侮辱性的字词。
10.14 合伙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特别是在财务收支和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施,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应配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有限合伙人能够通过视频监控设施的网络链接对合伙企业的运营进行实时监控。
10.15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同意后,有限合伙人可以委托合伙企业监管方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普通合伙人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因审核所产生的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一章 入伙、退伙
11.1 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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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新合伙人入伙时,需经普通合伙人和占有限合伙人总份额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时,普通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1.1.2 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2 退伙
11.2.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满 12 个月后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或退伙。有限合伙人转让部分财产份额的或退出合伙企业的,需不影响《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数的限制。
11.2.2 若普通合伙人在本协议第9.2.1款中约定的时间到期时未能实现合伙企业盈亏平衡预期目标,则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或退伙,在转让方式不能达成共识时,由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或同意有限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受让或退还的额度不低于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的 85 %。有限合伙人转让或退伙的权力行使截止日期为上述约定期限到期后的30个自然日内。
合伙企业在正式运营满12个月时,有限合伙人有权转让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或退伙,由普通合伙人受让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或同意有限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受让或退还的额度不低于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的 95 %。有限合伙人转让或退伙的权力行使截止日期为上述约定期限到期后的30个自然日内。
若有限合伙人在上述两次约定的期限内选择退伙,则退伙时,该有限合伙人有权委托合伙企业监管方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普通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
若有限合伙人在上述两次约定的期限内选择退伙的,则此前若获得分红,该分红所得应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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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的款项中。即普通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人应退还的款项减去其分红所得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正式运营满13个月后,有限合伙人若要求退伙,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当前财产份额。
(注:运营期间指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伙项目开业运营时间,不是指该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时间)。 11.2.3 有限合伙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如果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买,由其协商购买转让财产份额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
11.2.4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
11.2.5普通合伙人因其债务问题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在所有合伙人无退出的情况下,首先采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偿债,但偿债后仍无法恢复营业且停业超过3个月,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一人一票)可以要求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停业期间所有的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清算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12.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2.1.1 合伙期限届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人一票)决定不再经营; 12.1.2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人一票)同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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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2.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2.1.5 合伙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怠于履行经营义务,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表决同意。
12.2 合伙企业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办法如下:
12.2.1 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
12.2.2 合伙企业清算时,若出现亏损或资不抵债,则亏损及债务的承担按本协议第9.3款的约定履行。
12.2.3 合伙企业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有限合伙人按照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比例优先分配剩余财产,在有限合伙人分配到的财产达到其对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份额后,若仍有剩余财产的,则此部分剩余财产按各合伙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普通合伙人拒绝安装或安装后拒绝使用、非正常使用财务监管系统、拒绝在库房进销存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视为普通合伙人违约。
13.2 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应当诚实守信、全心全力地为合伙企业的运营尽忠职守,若在合伙企业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运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存在不诚实、不用心经营、玩忽职守、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视为普通合伙人违约,有限合伙人有权选择退出合伙,若有限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的,则普通合伙人需原额退还该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款。
13.3 如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设立及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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