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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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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 2010-01-25 11:01: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就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对新建楼房2003年1月1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综合开发费的,合计收费金额以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建筑平方米255元为标准,实行多退少补。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大配套费(含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多收取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补交。

2、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综合开发的小区,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已配套的,综合开发费不再退还;对已按原规定缴纳综合开发费、且小区内未配套的,综合开发费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开发单位再按新规定补交大配套费。

综合开发小区内楼房外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和室内灶盘前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用,均包含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任何单位不得再重复收费。

3、新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如需加入集中供热或接入管道燃气,另按威政办发〔200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费用。

(二)旧楼改造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凡在2003年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的,不再退还;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的,多收取的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

(三)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按现行标准的一半收取,即按建筑面积,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27.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每平方米15元。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办公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5元收取。对这些单位2003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规定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的,多收取部分由原收费单位负责退还,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补交。

(四)转供热经营单位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开发单位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转供热经营单位部分),仍按原分配比例使用,其中65%用于转供热经营单位的管网设

施建设,35%用于其热源单位的管网和热源建设。热源单位不再向转供热经营单位收取增容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

(一)审查图纸。由市建委及两个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核定建筑面积及缴费面积,填写《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为方便计费,《意见书》上应按“1、新建住宅、办公楼、商业经营用房;2、综合开发小区;3、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标明建设工程性质。

(二)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上的建设管理部门印章确定工程座落区域,并按大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应返还的小区配套费四部分明细计算收费额。建设单位缴纳的资金到账后,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审批表》上盖印章,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证明》两份交建设单位,由其分别递交热电集团、煤气总公司。

(三)办理供热配套、管道燃气安装手续。由市热电集团、市煤气总公司分别负责,见财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纳证明》后,办理配套安装手续,并在《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加盖印章。

(四)办理规划手续。由市规划局负责,见《基本建设审批表》上各部门印章后,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放线手续。

(五)工程验收。市建委及两个开发区建设局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实施备案,发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

(六)资金返还。由市、两个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见建设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后,将小区配套资金返还给建设单位。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威海市物价局威价工发〔1995〕41号文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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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 2010-01-25 11:01:55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政办发〔2003〕23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就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老标准的政策衔接问题 (一)对新建楼房2003年1月1日后已按原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综合开发费的,合计收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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