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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5项反措之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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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1 23:30:55

1.6.3 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1.6.4 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 起吊重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

1.6.6 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1.6.7 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 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 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机应可靠接地,注意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制订好防范措施,并设电气监护人监护。

1.6.10 起吊易燃、易爆物(如氧气瓶、煤气罐)时,必须制订好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生产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吊装。

1.6.11 遇大雪、大雨、雷电、大雾、风力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严禁户外或露天起重作业。

1.7 防止烟气脱硫设备及其系统中人身伤亡事故

1.7.1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厂的吸收塔及内部支撑架、烟道、浆液箱罐、烟气挡板、浆液管道、烟囱做防腐处理时,应选择耐腐蚀、耐磨损的材料,对浆液泵及搅拌器、浆液管道、旋流器、膨胀节要做防磨处理,并加强日常监视、检查、检修、维护,防止由于设备腐蚀、卡湿带来的安全隐患。

1.7.2 防止脱硫塔进口烟气温度过高损坏防腐层。及时修复损坏的防腐层和更换损坏的衬胶管。

1.7.3 加强石灰石粉输送系统防尘措施,防止粉尘飞扬对作业人员造成职业健康伤害。在脱硫石膏装载作业时,必须在确认运输车厢(罐)内无人后才能进行装载作业。

1.7.4 加强浆液池等盛装液体的沟池的安全防护,有淹溺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盖板,并做到盖板严密,以防作业人员落入沟池。

1.7.5 进入脱硫塔前,必须打开人孔门进行通风,在有毒气体浓度降低到允许值以下才能进入。进入脱硫塔检修,必须在外设专人监护。

1.7.6 加强保安电源的维护,发生全厂停电或者脱硫系统突然停电时,保安电源能确保及时启动并向脱硫系统供电。

1.7.7 加强对脱硫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工人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和运行作业时的安全管理、巡检到位,确保设备及人身安全。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伤人事故

1.8.1 液氨储罐区须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定期检验、检测、试压。

1.8.2 防止液氨储罐意外受热或罐体温度过高而致使饱和蒸汽压力显著增加。 1.8.3 加强液氨储罐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液氨储罐充装量,液氨储罐的储存体积不应大于50%~80%储罐容器,严禁过量充装,防止因超压而发生罐体开裂或阀门顶脱、液氨泄漏伤人。

1.8.4 在储罐四周安装水喷淋装置,当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淋水装置启动,防止液氨罐受热、爆洒。

1.8.5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吸烟、火种和穿带钉皮鞋进入罐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原料储存场所。

1.8.6 检修时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动火票审批制度,并加强监护和防范措施,空罐检修时,采取措施防止空气漏入管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8.7 严格执行防雷电、防静电措施,设置符合规程的避雷装置,按照规范要求在罐区入口设置放静电装置,易燃物质的管道、法兰等应有防静电接地措施,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1.8.8 完善储运等生产设施的安全阀、压力表、放空管、氮气吹扫置换口等安全装置,并做好日常维护;严禁使用软管卸氨,应采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卸氨。

1.8.9 氨储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1.8.10 加强管理、严格工艺措施,防止跑、冒、漏;充装液氨的雄体上严禁实施焊接、防止因罐体内液面以上部位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1.8.11 坚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因外环境腐蚀发生液氨泄漏。 1.8.12 槽车卸车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卸车过程应有专人监护。

1.8.13 加强进入氨区车辆管理,严禁未装阻火器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运送物料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行驶,不能发生任何故障和车祸。

1.8.14 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及时掌握风向变化;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员,氨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并及时撤离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1.8.15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易产生静电服装,作业人员实施操作时,应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品,避免因正常工作时或事故状态下吸入过量氨气。

1.8.16 建立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用和储存人员必须熟悉氨的性质;杜绝误操作和习惯性违章。

1.8.17 液氨厂外运输应加强安全措施,不得随意找社会车辆进行液氨运输。 电厂应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专项液氨运输协议。

1.8.18 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密度比空气大的燕气云,为避免人员穿越“氨云”,氨区控制室和配电间出入门口不得朝向装置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19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远传仪表、执行机构、热控盘柜等均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设备,防爆结构选用隔爆型(Ex-d),防爆等级不低于IIAT1。

1.9 防止中毒与窒息伤害事故

1.9.1 在受限空间(如电缆沟、烟道内、管道等)内长时间作业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缺氧窒息。

在沟道(池)内作业时(如电缆沟、烟道、中水前池、污水池、化粪池、阀门井、排污管道、地沟(坑)、地下室等),为防止作业人员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沼气等中毒、窒息,必须做好以下措施:

l)打开沟道(池、井)的盖板或人孔门,保持良好通风,严禁关闭人孔门或盖板。 2)进入沟道(池、井)内施工前,应用鼓风机向内进行吹风,保持空气循环,并检查沟道(池、井)内的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范围内。

3)地下维护室至少打开2个人孔,每个人孔上放置通风筒或导风板,一个正对来风方向,另一个正对去风方向,确保通风畅通。

4)井下或池内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安全绳的一端必须握在监护人手中,当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在关闭人孔门或盖板前,必须清点人数,并喊话确认无人。

1.9.2 对容器内的有害气体置换时,吹扫必须彻底,不留残留气体,防止人员中毒。进入容器内作业时,必须先测量容器内部氧气含量,低于规定值不得进入,同时做好逃生措施,并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容器外设专人监护且与容器内人员定时喊话联系。

1.9.3 进入粉尘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进入有害气体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罩。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套头式防毒面具。进入液氨泄漏的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好重型防化服。

1.9.4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1.9.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装设机械通风装置、冲洗水源及排水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台账,并有出入库登记。化学实验室必须装设通风和机械通风设备,应有自来水、消防器械、急救药箱、酸(碱)伤害急救中和用药、毛巾、肥皂等。

1.9.6 有毒、致癌、有挥发性等物品必须储藏在隔离房间和保险柜内,保险柜应装设双锁,并双人、双账管理,装设电子监控设备,并挂“当心中毒”警示牌。

1.9.7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排气口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3m,并装有六氟化硫泄漏报警仪,且电缆沟道必须与其他沟道可靠隔离。

1.9.8 化验人员必须穿专用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穿橡胶围裙和像胶鞋。化学实验时,严禁一边作业一边饮(水)食。

1.10 防止电力生产交通事故

1.10.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监督及考核。严格执行车辆交通管理规章制度。

1.10.2 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技术水平,严禁违章驾驶。叉车、翻斗车、起重机,除驾驶员、副驾驶员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起重机、翻斗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

1.10.3 加强对各种车辆维修管理,确保各种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维护,在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及交通安全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1.10.4 加强对多种经营企业和外包工程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1.10.5 加强大型活动、作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管理,制订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1.10.6 大件运输、大件转场应严格履行有关规程的规定程序,应制订搬运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事前应对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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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吊装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不得兼做司索(挂钩)以及其他工作,应认真观察起重作业周围环境,确保信号正确无误,严禁违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规范。 1.6.4 起重工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无破损。工作起吊时严禁超负荷或歪斜拽吊。 1.6.5 起吊重物之前,必须清楚物件的实际重量,不准起吊不明物和埋在地下的物件。当重物无固定死点时,必须按规定选择吊点并捆绑牢固,使重物在吊运过程中保持平衡和吊点不发生移动。工件或吊物起吊时必须捆绑牢靠。 1.6.6 严禁吊物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体。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吊物从人的头上越过或停留。 1.6.7 起吊现场照明充足,视线清晰。 1.6.8 带棱角、缺口的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得起吊。 1.6.9 在带电的电气设备或高压线下起吊物体,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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