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㈤负责本机构的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孕妇的召回、追踪与结案,负责将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转诊到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或省产前诊断技术中心;
㈥收集、汇总本机构产前筛查技术有关资料,尤其是阳性病例的有关数据,定期向设区市级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报送。
第五十四条 省产前诊断技术中心除履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管理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 ㈡对本省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指导; ㈢接受产前诊断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
㈣承担本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㈤组织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科学研究活动。
第五十五条 产前筛查技术机构对筛查高风险孕妇的妊娠结局追访率、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对确诊阳性病例的追访率未达到100%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通知其停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和产前诊断技术。
第六章 处罚
第五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产前筛查技术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产前诊断技术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指导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第五十条规定成立,承担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
省产前诊断技术中心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选取,承担第五十二、五十四条规定工作的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 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