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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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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 5:31:27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

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抵押金。

2007年11月25日,阜城就业局通知王静,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王静等4人不是农村户口,但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王静和其他被辞退的工友认为其已在建工集团工作了4、5年,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人就来到致诚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分

析案情后认为,王静等人很明显属于虚假的劳务派遣,建工集团为了规避责任,让王静等人与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来没有见过的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权利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律师决定不再纠缠于王静等人是否是“逆向派遣”,而是将建工集团与阜城就业局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其按照王静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支付其过去的加班工资。仲裁庭支持了王静等人对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加班费请求。裁决结果出来后,王静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诉。但该案在一审中仍然败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杨林等57人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解雇案

杨林等57名农民工从1999年起陆续进入宁夏某石化分公司复合肥车间工作,石化分公司给他们发放了上岗证和工作证,但一直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11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们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后才能继续在石化公司复合肥车间上班,否则只能将其辞退。杨林等人认为自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年,现在却要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合同。石化分公司在支付了杨林等人11月的工资后,就让他们回家待岗,也没有再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实际上就是将这57人解雇了。

被单位辞退后,杨林等人来到了宁夏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援助律师认为,这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取的突击行动,建议杨林等人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2008年元旦后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杨林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与石化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过几次协商,均

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元旦过后,律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石化分公司与杨林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石化分公司为杨林等人补办社会保险。由于当时已临近春节,57名农民工两个多月没有领到工资,情绪比较激动,他们还将石化分公司的厂区围堵,导致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援助律师代表工人与石化分公司以及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谈判。经过两天的协商,最终达成了临时性和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给每名农民工1200元过节费,其余事项在春节后解决。仲裁开庭时,双方仍然无法调解解决。庭审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援助律师多次与石化分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期间,10名工龄较短的农民工与石化分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2008年5月底终于对其他47名农民工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47人领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的应得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4、刘拜成劳务派遣争议案

刘拜成在2006年8月来到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健公司)从事物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宝健公司也没有给他上保险。2007年底,宝健公司要求刘拜成与清水百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百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再“反派遣”到宝健公司工作。刘拜成就按照公司的要求,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了两个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宝健公司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宝健公司每月按派遣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统一向清水百工公司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每人每月50元服务费。”“如果劳动者违反宝健公司规章制度,宝健公司有权将该劳动者退还清水

百工公司,即提前结束服务期,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刘拜成的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2009年1月14日,宝健公司向清水百工公司退回了刘拜成,理由是刘拜成在2009年1月7日和1月10日配送货物时未按照单据要求执行,遗漏了物品,影响了宝健公司的正常经营。清水百工公司则依据其《员工守则》的内容解除了与刘拜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拜成认为这两次配送出错,并非完全是自己的错误,宝健公司的商品派送工作共有五个步骤,每一步骤都有负责人,而刘拜成只负责最后装箱的工作,其发货错误只是少发了装商品的提袋,而非主要商品,并且已及时改正。而且,刘拜成在被辞退前,并没有看到过清水百工公司的《员工守则》,该《守则》在《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提到。刘拜成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代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清水百工公司支付其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3个月经济赔偿金,以及2009年一月份工资及25%的经济赔偿金,目前该案件正在仲裁中。

5、刘阳波等15人劳务派遣争议案

刘阳波等15人自2000年后陆续来到北方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工作。2006年,根据瑞通公司的要求,15名农民工与志同达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志同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续签,刘阳波等人仍然在瑞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份,瑞通公司突然又要求刘阳波等15名工人与志同达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刘阳波等人觉得不对劲,明明是10月份才签的合同,为什么合同上要写1月1日?虽然他们有意见,认为单位是故意推脱责任,但瑞通公司明确提出,不签订合同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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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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