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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财产商业保险项目合同 投保方(甲方): 供水公司 公司
保险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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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方: 供水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财产商业保险 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保险标的 第一条财产保险标的为甲方所在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 运输货物等归甲方所有的一切有形财产。 第二章 合同内容 第二条 下列内容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组成合同
的多个内容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 4、招标文件 (含澄清修改文件)。 第三章 承保范围及费率 第三条 承保范围及费率如下: 序号 保险项目 保险期限 投保单位 中标费率 1 财产综合险 % 2 盗抢附加险 % 3 国内货物运 % 第 2 页 共 10 页
输综合险 4 现金险 % 第四章:结算付款方式 第四条 保险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保险的 续保(新保)工作,投保单位凭投保单、保险缴费通知单等相关资料汇出保险费用;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缴纳总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投保单位汇出的保险费用当日(以到账时间 为准)出具保单并提供合法有效的 发票,并于24小时内送至 甲方。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投保时,甲方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
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乙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乙方如果终止合同,甲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三、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乙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甲方加以消除,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 3 页 共 10 页
四、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甲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有采取措施,乙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六、甲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乙
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七、甲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甲方的保险业务联系工作。确保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享受大客户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 三、乙方在接到使用单位的出险报案后,事故发生地在金华地区内的理赔人员应于6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内 的应于3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在国内其他地区的重大以 上事故的应当尽快专门人员抵达事发地点。 四、乙方应对投保财产建立管理档案,开展跟踪服务。要求对各个保险标的及保险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提醒投保单位参保。因第 4 页 共 10 页
乙方失误造成的脱保、漏保、或保项不全的,应当由乙方负责全部损失。 五、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及投保单位的出险次数。 六、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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