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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宏帆广场项目销售中心总承包工程
程师,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乙方应予执行,但对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11.8 特别强调:本工程采用商品砼,并按要求作好建筑质量通病、弊病的处理,屋面、厕所全部作
关水试验,上、下水严格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作试验,保证无渗漏,地坪、墙面不开裂。
12. 工程检验 12.1 检查与返工
甲方及监理单位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甲、乙双方认定)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乙方应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整改的费用,同时工期不得顺延。
12.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2.1 乙方施工工程内容的分部工程完成后,监理和甲方分别派代表验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12.2.2 工程达到隐蔽覆盖或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及甲方代表,
同时提交自检记录,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如因乙方责任造成隐蔽项目未经验收被覆盖,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覆盖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的责任和一切费用,且该分项只能评为不合格。
如因甲方或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上述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12.2.3 工序的检查验收,必须经过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应邀请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参加,将检查验
收结果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若甲方代表不能参加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检查和验收,并作好相关记录。
12.2.4 隐蔽验收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覆盖,否则监理单位及甲方有权进行重新验收。
12.2.5 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提出的整改项目必须在监理单位及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
后的自检结果上报监理单位及甲方审查合格后方予进行复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整改及复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安全施工、检查与防护
1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合同附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安
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承担其监督责任,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
方、监理单位和乙方均不得要求乙方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3.3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
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13.4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
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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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除制定项目总体安全技术保证计划外,还必须制
定专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14. 文明施工
14.1 乙方应严格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安全文明标
准及合同附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标识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乙方不得要
求现场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4.3 施工过程中除政府职能部门检查评定外,甲方将委托监理单位组织,甲方和乙方共同参与,每
月对乙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依照合同条款及附件约定的检查标准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公布、备案。
14.4 现场施工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不准住宿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
14.5 乙方必须遵从甲方和监理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控制,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现场内主
要布置施工生产性临时设施和办公设施,生活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在现场外解决,甲方不再在本现场以外提供临时设施场地,除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进行费用补偿外,甲方不再补偿乙方因施工场地原因(包括不提供生活临时设施场地)造成的任何费用增加。乙方临时设施搭设除按定额中临时设施费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临时围墙抹灰、涂料或乳胶漆、彩画等装饰、车辆的冲洗、施工噪音及施工占道应发生的费用。甲方不指定临设场地,由乙方自主确定位置及搭设临设,因甲方建设或市政建设需拆除临设重新搭设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均不承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4.6 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工程将在工程竣工备案前提前插入环境景观工程、精装修工程及其他甲
方另行发包的工程施工,乙方应做好各项措施(如为环境工程或室外综合管网工程可以提前开工,建筑外架在搭设时底层采用挑架),拆除相应的生产临设并让出工作界面场地,并配合保护好环境景观工程、精装修工程及其他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不服从甲方指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甲方其他工程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4.7 实际工程中,确属工程必须的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
水平防护架、施工道路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其他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必须编制书面施工方案,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方能作为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按实计算费用的依据。
14.8 乙方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现场施工材料堆放必须整齐划一,每天或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毕时必
须做到工完场清。
14.9 未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不得在施工现场(包括外墙、脚手架、塔吊等处)设置广告牌;甲方代表
设置或要求乙方设置广告牌的,乙方不得有异议。
14.10 施工现场不能随处吸烟,应专门设置吸烟处,吸烟处应在建筑物外面设置单独房间并挂牌,吸
烟处门口应配备灭火器,吸烟处内不得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禁止在非吸烟处吸烟,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管理人员都是本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都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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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15. 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
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事故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5.2 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5.3 乙方发生重大安全(重伤以上)责任事故,因此引起新闻媒体曝光,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乙
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外,甲方还有权要求其进行停工整顿,甚至有权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
15.4 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15.4.1 突发事件的定义:乙方的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罢工,现场安全事故(包括坍塌、火灾、中毒、
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灾害性事件,政府各执法机构突击检查,媒体介入等可能对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均为突发事件。
15.4.2 处理原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理原则,应立足于尽快平息事态,立足于安全事故中人员的
救助,立足于使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15.4.3 应急领导小组
(1) 乙方应在开工前组成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并有足够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兼职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
小组;各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小组成员。
(2) 乙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专篇。
(3) 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发生聚众闹事、上访、罢工事件时,负责以行之有效的措施平息事态;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和灾害事故时,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并当机立断做出决策;发生政府各执法机构突击检查或媒体介入时,以组长为唯一的对外发言人,负责妥善接待,认真配合。
(4) 甲方代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乙方项目经理〔若事件发生在分包范围则包括该分包人项
目经理〕等人,组成项目突发事件处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全过程中,该决策机构必须至少保证每天早、中、晚三次碰头会研究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公司总经理沟通汇报。
(5) 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代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唯一对外发言人。 15.4.4 突发事件处理
(1) 不论发生何种突发事件,不论发生在总包范围或分包范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乙方项目经理)
均有责任到第一线指挥,并有责任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或其它负责人。
(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排险抢救,控制
事态扩大恶化。必须保证,事态未处理完毕,小组组长不离开现场;有特殊事情需要离开,也必须明确授权现场临时负责人。
(3) 在必要时,甲方代表、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也应立即到场,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共同指挥处理突
发事件。
15.4.5 突发事件总结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若发生在分包范围则由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须向甲方工程项目部提交书面报告,如实回顾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作面)、相关当事人情况,回顾处理过程和处理手段,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对相关当事人处理的决定,以及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
16. 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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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合同包干总价为小写¥: 3047054.63 元,人民币大写叁佰零肆万
柒仟零伍拾肆元陆角叁分。
16.2 “合同包干总价”包括的工程内容
16.2.1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报价清单、本“施工合同”及其补充说明和“施工图说”等所明确的工
程范围和内容。
16.2.2 本合同和原招标文件的其它相关条款所明确的“合同总价”所包括的或进入了投标报价的工程
内容和工作内容。
16.3 “合同总价”包括本合同所明确的各项费用和各种风险及税金(包括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的税金
在内)。
16.4 根据设计图纸及清单,本包干总价包括了除软装修(家具、饰品、窗帘等)、艺术吊灯、空调及
合同有特别说明以外的所有内容的费用,如橱房设备、橱柜、卫生洁等均已按设计图全部包括到包干总价。
16.4 合同包干总造价“合同清单”包括的费用内容
16.4.1 根据本合同附件的“合同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项目综合单价为本合同规
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合同清单”,除甲方主动提出修正或调整外不因其他原因作任何调整。
16.4.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费用,即包括了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所有费用内容(包括风险费用)。
16.4.3 综合单价的工程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不准确,或与施工图有矛盾时,乙方必须以施工图为
准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但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16.5 下列内容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范围(此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或综合单价
中),其“合同价款”均不得再计算以下费用, 乙方也不得在结算时要求增加下列费用。
16.5.1 招标文件报价说明”中已明确不可调整的费用及项目和内容。
16.5.2 如因工程发生缓建(缓建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或因市场因素和材料价格的变化等任何
原因使工程价格发生了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得计算涨价费用。
16.5.3 乙方投标时考虑不足或因现场的其它特殊情况等使乙方发生了工程本身或工程以外的其它任何
费用。
16.5.4 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6.5.5 工序性施工项目均不得计算费用。
16.5.6 甲方可对本工程外立面铝板、涂料等装饰面层颜色进行调整,但乙方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16.5.7 上述合同价款(合同包干总价)所包括的风险内容包括以下风险和措施费用内容,以下内容在
施工现场发生,均不再另行计算任何费用:
(1) 施工中所发生特殊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以及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
(2) 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配合其它施工单位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达到本工程所要求的工期所发生
的抢工措施费。
(3) 乙方供应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风险。
(4) 施工期间工程因各种因素发生的技术措施、施工措施、成品特殊保护措施费和停水、停电(不
论时间累计长短)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 工程所用材料(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的多次搬运费用,以及甲方供应材料的拆除更换所发生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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